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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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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 飞行机组
J.2.1 直升机必须设计成使飞行机组能够安全和有效地对其进行操纵。设计必须允许与飞行机组预期能力相称的飞行机组技巧和生理方面的差异。必须考虑直升机在其环境下不同的预期工作状况,包括因失效导致工作性能下降。
J.2.2 按照直升机的设计分配给飞行机组的工作量必须在各个飞行阶段都要合理。必须特别考虑在直升机的使用寿命期间合理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急飞行阶段和危急事件,比如发动机失效。
注:认识能力和生理因素都会对工作量产生影响。
J.3 人体工程学
设计直升机时必须考虑人体工程因素,其中包括:
a) 使用方便并防止无意误动作;
b) 方便可达性;
c) 工作环境;
d) 标准化和通用性;和
e) 维护方便。
J.4 工作环境因素
直升机的设计必须考虑到飞行机组的工作环境,包括:
a) 航空医学因素的影响,比如噪声和振动;和
b) 正常飞行期间体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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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J-1 13/12/07

第V部分 小型飞机——
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超过750千克,
但不超过5 700千克的飞机
A分部 总则
A.1 适用范围
A.1.1 本部分的各项标准适用于A.1.2条所指的于2007年12月13日或其后向国家有关当局申请颁发型号合格证的所有飞机。
A.1.2 本部分的各项标准适用于准备在国际空中航行中载运旅客、货物或邮件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50千克,但不超过5 700千克的所有飞机。
注1:A.1.2条所指的飞机在某些国家被称为正常、通用和特技类型飞机。
注2:下列标准不包含与国家适航规范内相等同的定量规范。根据第II部分1.2.1条,这些标准须由各缔约国确定、通过或接受的要求予以补充。
A.1.3 第II部分1.2.1条所述为A.1.2条所指的飞机制定的全面而详细的国家规范,其相应部分所规定的适航标准必须至少实质上等效于本部分概括性标准预期达到的总体水平。
A.1.4 除非另有说明,各项标准适用于整架飞机,包括动力装置、各系统和设备。
A.2 使用限制
A.2.1 必须对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和设备确定限制(参见G.2条)。必须假设飞机是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来确定其符合本部分的各项标准。各项限制必须包含安全余量,使由此引起事故的概率极小。
注:“概率极小”一词的指导材料载于《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A.2.2 必须确定质量、重心位置、载荷分布、速度、外界大气温度和高度或压力高度等参数的限制范围,其变化可能会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在这些范围内表明符合本部分的所有相关标准。
A.3 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飞机不得存在引起任何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A.4 符合性验证
证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方法,必须确保在各种情况下所达到的精度能够合理地保证飞机及其部件和设备符合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并能够正确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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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V-A-1 13/12/07

B分部 飞行
B.1 总则
B.1.1 必须用一架或几架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号飞机进行飞行试验或其他试验,或者根据对这些试验作的计算来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标准,只要计算结果同样准确或能保守地代表直接试验的结果。
B.1.2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荷状态范围之内,对飞机所有适用的质量和重心位置组合,必须确定其符合各项标准。
B.1.3 为了测定飞机在各个不同飞行阶段中的性能并研究其飞行品质,必要时必须确定飞机的相应形态。
B.1.4 对于一台动力装置的飞机,或发动机失效后不能保持正爬升梯度的多台动力装置的飞机,假设发动机失效,设计必须使飞机能够在有利的条件下安全迫降。
B.2 性能
B.2.1 必须测定飞机性能的充分数据并将其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以便向经营人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使经营人能够根据与计划飞行特殊相关的各个有关运行参数值来决定飞机的总质量,以便能对飞行达到最低安全性能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进行飞行。
B.2.2 实现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尤其不得要求驾驶员有特殊的技巧或机敏。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B.2.3 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与符合A.2.1条的条件相一致,并且与其工作会影响性能的飞机各个系统和设备合乎逻辑的工作组合相一致。
B.2.4 最低性能
必须对装有一台以上涡轮动力装置或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 721千克的飞机按照下列编排最低性能:
a) 按照机场标高或压力高度的变化为起飞和着陆编排的最大质量(参见B.2.7条),在标准大气或规定的静止大气条件下;和
b) 对于水上飞机,在规定的静止水面条件下,
飞机必须能够在不考虑障碍物或跑道或水面滑跑长度时,分别完成B.2.5 a)和B.2.6 a)规定的最低性能。
注:本条标准允许编入飞行手册的最大起飞质量和最大着陆质量相对应于,例如:
— 机场标高,或
— 机场场面压力高度,或
— 机场场面压力高度和大气温度,
这样,在对飞机性能使用限制适用国家规范时便于使用。
B.2.5 起飞
a) 对装有一台以上涡轮动力装置或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 721千克的飞机,在可使用起飞功率或推力阶段结束之后,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其余动力装置在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限制范围内工作,飞机必须能够爬升至一个能保持的高度,并在该高度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b) 起飞和爬升各个阶段的最低性能必须足以确保在使用条件稍微偏离为其编排有数据的理想条件下(参见B.2.7条),不致于不相称地偏离编排的性能值。 附件 8 V-B-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V 部分
B.2.6 着陆
a) 对装有一台以上涡轮动力装置或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2 721千克的飞机,从进近形态开始,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进近失败时继续飞行至可以再次作进近的一点。
b) 从着陆形态开始,所有动力装置都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着陆失败时爬升离场。
B.2.7 编排性能
必须确定性能数据并将其编排入飞行手册,以便能够在飞机的性能与其能够使用的各个机场以及航路之间提供一个安全的关系。必须在质量、高度或压力高度、风速、起飞和着陆表面的坡度(对于陆上飞机);水面条件,水的密度和水流强度(对于水上飞机)等各个范围内,以及对于飞机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何其他使用变化,为下列各个阶段确定和编排性能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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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