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国外资料 > ICAO >

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压力高度 一个用高度来表达的大气压力,该高度对应于标准大气中的压力。
认可(适航证) 一个缔约国为承认任何其他缔约国颁发的适航证替代等效于本国颁发的适航证所采取的行动。
修理 按照有关适航要求的规定将某一航空产品恢复至适航状态。
满意的证据 缔约国接受作为能够充分证明符合适航要求的一套文件或活动。
标准大气 按下列条件所定义的大气:
a) 空气是理想干燥的气体;
b) 其物理常数为:
— 海平面平均摩尔质量:
Mo=28.964420×10-3kg mol-1
— 海平面大气压力:
Po=1013.250hPa
— 海平面温度:
to=15℃
To=288.15K
— 海平面大气密度:
ρo=1.2250kg m-3
— 冰点温度:
Ti=273.15K
— 通用气体常数:
R*=8.31432JK-1mol-1
c) 温度梯度为: 13/12/07 I-2
第 I 部分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地球位势高
(km)

制造国 对负责航空器最后组装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温度梯度
(每标准地球位势

千米开尔文)
-5.0
登记国 航空器在其登记簿上作了登记的国家。
11.0
-6.5
11.0
20.0
0.0
20.0
注:由国际经营机构而不是由国家登记航空器时,组成该机构的国家根据《芝加哥公约》共同和单独地履行登记国的义务。此事参见1967年12月14日理事会关于国际经营机构登记航空器的决议,该决议载于《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政策和指导材料》(Doc 9587号文件)。
32.0
+1.0
32.0
47.0
+2.8
47.0
51.0
0.0
51.0
71.0
-2.8
71.0
80.0
-2.0
注1:标准地球位势米的值为9.80665m2s-2。
起飞面 机场上,经机场当局宣布为可供航空器按某一特定方向作正常地面或水面起飞滑跑的那部分表面。
注2: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和列出温度、压力、密度和地球位势各对应值的表,参见Doc 7488号文件。
型号合格证 缔约国为确定某一航空器型号设计,并证明该设计满足该国相应适航要求所颁发的文件。
注3:Doc 7488号文件还列出比重、动力粘性、运动粘性和声速在各个高度上的值。
极限载荷 限制载荷乘以适当的安全系数。
设计国 对负责航空器型号设计的机构拥有管辖权的国家。
____________________
I-3 13/12/07
第II部分 合格审定程序和持续适航
注:虽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赋予登记国按情况有权或有义务履行的某些职能,但是大会在第A23-13号决议中承认,登记国在航空器由另一国的营运人租赁、包租或互换时,特别是不带机组的情况下,可能不能充分履行其责任,而公约在其第八十三分条生效之前,可能未能充分规定经营人所在国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与义务。因此,理事会敦促在上述情况下,如登记国自认不能充分履行公约所赋予的职责,但经营人所在国能够更充分地履行这些职责,则登记国可以将这些职责委派给经营人所在国,但须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约第八十三分条生效之前,前述措施仅为实用的权宜之计,不会对规定登记国职责的《芝加哥公约》条款或任何第三国产生影响。然而,由于第八十三分条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这种职责转移协议将对已批准相关议定书(Doc 9318号文件)的缔约国履行第八十三分条规定的条件产生影响。
第1章 型号合格审定
1.1 适用范围
本章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1960年6月13日或其后向缔约国申请合格审定的各种型号的航空器,但本部分1.4条的规定仅适用于2004年3月2日或其后向设计国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型号。
注:航空器制造厂通常在航空器准备投入系列生产时申请型号合格证。
1.2 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方面
1.2.1 缔约国为某种型号航空器的合格审定或对其所作的任何修改所使用的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方面,必须如此确定,即只要符合这些设计要求就能确保符合本附件第II部分的各项标准,适用时亦符合本附件第III、第IV、第V、第VI或第VII部分的各项标准。
1.2.2 设计不得存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引起不安全的设计特征或特性。
1.2.3 如果一特定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与相应适航要求的任何设计或与第III、第IV、第V、第VI或第VII部分的各项标准不相适应,缔约国必须采用能至少达到等效安全标准的相应要求。
1.2.4 如果一特定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与相应适航要求的任何设计或与第III、第IV、第V、第VI或第VII部分的各项标准不相适应,缔约国必须采用认为能至少达到等效安全标准的附加要求。
注: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出版了一本含有指导材料的《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1.3 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证明
1.3.1 必须有经批准的设计,其中包括为说明航空器设计所必需的图纸、规范、报告和文件证明,并证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方面。
注:有些国家通过对设计机构审批简化设计的批准过程。
1.3.2 航空器必须经过国家认为必要的检查以及地面和飞行试验,以表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
1.3.3 各缔约国除了确定航空器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设计之外,还必须采取其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确保在得知或怀疑航空器存在未被适航要求所特别预防的危险特性时扣发设计批准。
1.3.4 缔约国在批准改装、修理或更换部件的设计
附件 8 II-1-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 部分
时,必须基于满意的证据表明航空器符合该国为颁发型号合格证、对其修改或后期要求确定使用的适航要求。
注1:虽然可以按照为航空器原始型号合格审定所选择的一套要求完成修理和证明符合要求,但是有些修理可能需要证明其符合最新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在此情况下,各国可以对照对该型号航空器的一套最新要求颁发修理设计批准。
注2:有些国家通过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或修改型号合格证表示批准航空器的改装设计。
1.4 型号合格证
1.4.1 设计国一旦收到航空器型号符合相应适航要求设计的满意证据,必须颁发型号合格证确定设计以表示批准航空器的型号设计。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