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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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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起飞和爬升各个阶段的最低性能必须足以确保在使用条件稍偏离为其编排有数据的理想条件下(参见2.2.3),不致于不相称地偏离编排的数值。
2.2.2.2 着陆
a) 从进近形态开始,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着陆决断点或在此点之前(对1类性能直升机),或在着陆前的一个规定点之前(对2类性能直升机)失效,其余动力装置在批准的限制范围内工作,直升机必须能够继续安全飞行。
b) 从着陆形态开始,假设发生复飞,直升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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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A 部分
能够在所有动力装置都工作的情况下爬升离场。
2.2.3 编排性能
必须测定性能数据并将其编入飞行手册。这样,当直升机按照附件6第Ⅲ部分5.1.2条为直升机运行规定的运行规则方式使用这些数据时,将在直升机的性能与其能够使用的各个机场、直升机机场和航路之间提供一个安全的关系。必须在质量、高度或压力高度、风速和其他外界条件等各个范围内,以及对于直升机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何其他使用变化,如属两栖直升机,还包括水面条件和水流强度,为下列各个阶段确定和编排性能数据。
2.2.3.1 起飞 起飞性能数据必须包括所需起飞距离和起飞航径。对于1类性能直升机,还必须包括所需中断起飞距离。
2.2.3.1.1 起飞决断点(仅指1类性能直升机) 起飞决断点必须是起飞阶段中用来确定起飞性能的一点,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时,可以在该点中断起飞或者继续安全起飞。
2.2.3.1.2 所需起飞距离(仅指1类性能直升机) 关键动力装置在起飞决断点失效之后,其余动力装置在批准的使用限制范围内工作,所需起飞距离必须是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达到起飞安全速度(VTOSS)的点、经选定的高于起飞表面的高度和正爬升梯度所需的水平距离。
2.2.3.1.3 所需中断起飞距离(仅指1类性能直升机) 动力装置失效之后和在起飞决断点中断起飞时,所需中断起飞距离必须是直升机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在一点完全停住所需的水平距离。
2.2.3.1.4 所需起飞距离(仅指2类及3类性能直升机) 所有发动机都按照批准的起飞功率工作,所需起飞距离必须是从开始起飞直至能够达到最佳爬升率速度(VY),或最佳爬升角速度(VX),或经选定的中间速度(假设这个速度并不涉及在高度速度表回避区内飞行),以及高于起飞表面之上一个选定高度的点所需的水平距离。
2.2.3.2 航路 航路性能必须是在下列情况下的爬升、巡航或下降的性能:
a) 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
b) 对于三台以上动力装置的直升机,两台关键 动力装置不工作;和
c) 工作的发动机不超过审定功率。
2.2.3.3 着陆 着陆性能数据必须包括所需着陆距离,对于1类性能直升机,还包括着陆决断点。
2.2.3.3.1 着陆决断点(仅指1类性能直升机) 着陆决断点必须是进近阶段中的最后一点,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时,从此点既可以完成着陆,或可以安全地中断着陆(复飞)。
2.2.3.3.2 所需着陆距离 所需着陆距离必须是从进近飞行航迹上高于着陆表面一选定高度直至着陆并完全停止所需的水平距离。
2.3 飞行品质
在直至与某个特定要求相关的最大预期高度之内的任一高度上,当直升机处于与被批准的高度相对应的各个温度条件下,直升机必须符合2.3条的各项标准。
2.3.1 操纵特性
直升机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必须可以操纵和机动,必须能够从一个飞行状态平稳地过渡到另一状态(例如转弯、侧滑、改变发动机功率、改变直升机形态),而不要求飞行员有特殊的技巧、机敏或体力,甚至发动机失效时也应如此。必须按为各个飞行阶段和为直升机各个形态编排的性能确定安全操纵直升机的技术。
注:除其他目的之外,本标准系针对无明显大气紊流条件下的飞行,同时确保飞行品质在大气紊流中没有过度降低。
2.3.1.1 地面(或水面)操纵特性 在预期运行条件下,直升机在地面(或水面)上滑行、起飞和着陆时必须可以操纵。 13/12/07 IVA-2-2
第 2 章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2.3.1.2 起飞操纵特性 直升机按照与编排的起飞数据相对应的方式操纵,假设关键发动机在起飞过程中任一点突然失效时,直升机必须可以操纵。
2.3.2 配平
直升机必须有配平和其他操纵能力,确保对驾驶员为了保持理想的飞行状态而对注意力和能力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需要考虑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及其持续时间。假设与飞行操纵器件相关的系统发生失效时,操纵特性不得明显降低。
2.3.3 稳定性
直升机必须具备有与它的其他飞行特性、性能、结构强度以及最可能的工作条件(如直升机的各个形态和速度范围)相对应的稳定性,确保对驾驶员精力集中的要求并不过分,同时需要考虑这些要求所发生的飞行阶段及其持续时间。然而,直升机的稳定性不得导致对驾驶员体力有过分要求,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于缺乏机动性以致危及直升机的安全。
2.3.4 旋翼自转
2.3.4.1 旋翼转速控制 直升机旋翼自转的特性必须能够使驾驶员将旋翼转速控制在规定的限制之内,并保持对直升机的完全控制。
2.3.4.2 失去功率后的表现 直升机失去功率后的表现不得过于剧烈,以致不超出直升机的空速或强度限制便难于及时恢复旋翼的转速。
2.3.4.3 旋翼自转空速 必须对最大航程和最小下降率确定荐用的旋翼自转空速。
2.3.5 颤振和振动
必须通过合适的试验演示直升机在使用限制范围内的各个速度条件下,直升机的所有部件在直升机的各个形态中都不会发生颤振和过分的振动(参见1.2.2条)。不得存在强烈程度足以干扰操纵直升机、引起结构损伤或引起飞行机组过度疲劳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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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结 构
3.1 总则
第3章的标准适用于由直升机所有部分组成的直升机结构,其故障会严重地危及直升机的安全。
3.1.1 质量和质量分布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结构标准在申请审定的使用限制之内,当质量变化超出适用的范围并按最不利的方式分布时,均必须得到满足。
3.1.2 限制载荷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3.4、3.5和3.6条规定的各个载荷条件得到的外部载荷和相应的惯性载荷或阻力载荷必须被认为是限制载荷。
3.1.3 强度和变形
在3.4、3.5和3.6条规定的各个受载条件下,直升机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在包括限制载荷在内的任何载荷作用下遭受有害的变形,直升机结构必须能够承受极限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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