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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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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委员会还制定了与理事会于1972年3月15日批准的国际适航政策相一致的附件8文本。
表A列明了各次修订的根据、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及理事会对附件和各次修订通过的日期和适用日期。
2000年6月6日,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了持续适航专家组和适航研究小组的建议,即鉴于采用了型号合格审定,引入型号合格证的概念。航行委员会得出结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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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为这种在国际上使用并且为人知晓的合格证已经在《适航技术手册》(Doc 9051号文件)中采用,并且其采用为型号合格审定过程做了补充,使附件8的案文与其在国际适航中的用途保持一致。
航行委员会还注意到,依照公约第三十一条负责颁发或认可适航证的登记国和设计国可能不是同一个国家,具有各自的职能和义务及两项独自的责任。所以,按照附件8有关规定颁发型号合格证的要求,并不是颁发或认可适航证的“最低标准”的一部分,因而并不导致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对其有效性的予以承认。
2003年10月7日,空中航行委员会审议了适航专家组的建议,并鉴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750千克但不超过5 700千克的小型航空器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同意首次在附件中纳入适用于小型飞机的适航标准,使附件8的案文与其国际用途保持一致。
适用范围
第II部分1.1, 2.1, 3.1和4.1,第IIIA和第IVA部分1.1及第IIIB、IVB、V、VI和VII部分的A.1.对各项标准的适用范围作了说明。选定的日期考虑了公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理事会也建议尽早地付诸实施。
附件6第I部分的有关标准 论述飞机性能使用限制的附件6第I部分第5章含有与附件8的适航标准互为补充的标准。两者都阐述概括性的目的。附件6第I部分第5章的标准由用绿色纸张,以附篇形式印制的指导材料作补充,它用例子说明标准所需达到的性能水平。
理事会已经敦促各缔约国不要对外来飞机施加与登记国制定的不同的额外运行要求,倘若其要求不低于对附件6第I部分第5章第2次修订和对附件8本版第IIIA部分2.2和第IIIB、IVB和V部分B.2所修改的的标准。
缔约国的行动
通知差异 提请各缔约国注意公约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要求各缔约国将其本国规章和措施与本附件及其任何修订中的国际标准之间的任何差异通知本组织。此外,还请各缔约国将随后可能出现的任何差异或对撤销前已通知的任何差异随时通知本组织。本附件的每次修订一经通过,将立即向各缔约国发送一份关于通知差异的专门要求。
国家规章采用附件的文本 理事会于1948年4月13日通过一项决议,请各缔约国注意在本国规章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标准中所使用的具有规章特性的准确语言,同时指明本国规章与本标准的偏离,包括指明所有对航行安全或正常属于重要的规章。本附件第II部分的规定已经尽可能按照易于被纳入国家法规的形式编写,而不需作大的文字改动。另一方面,本附件第IIIA和IIIB部分的规定是通过较“标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国家规范媒体而应用到飞机,因此理事会1948年4月13日的决议并不适用于第IIIA和IIIB部分。
确定符合本附件的国家规范的资料 请各国通知本组织是确定还是选择第II部分3.2.2所提到的全面而相应的适航要求。请确定上述规范的各国将各种规范连同其历次修订,以及有关它们的相应解释性文件发送本组织。凡选择另一缔约国的规范以符合第II部分3.2.2节要求的国家,请指明其准备使用的规范。
使用《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的指导材料 请各缔约国注意《适航手册》中的材料旨在指导它们制定详细而全面的国家规范,以便使这些国家规范保持一致。这些材料没有强制性地位,无论在细节或方法上,各缔约国可自行抉择。各国不需要通知它们详细的国家规章和做法与《适航手册》中有关材料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差异。
附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
附件由以下各部分组成,但并不一定每个附件都具有这些部分,这些部分的地位如下:
1. 组成附件正文的材料:
a) 标准和建议措施 根据公约由理事会通过。其定义如下:
标准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或正常是必需的,各缔约国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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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前言
公约予以遵守;如不可能遵照执行时,按照公约第三十八条,必须通知理事会。
建议措施 凡有关物理特征、结构、材料、性能、人员或程序的规格,其统一应用被认为对国际航行的安全、正常或效率是有利的,各缔约国将力求按照公约予以遵守。
b) 附录 是理事会通过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为了方便起见而单独组成的材料。
c) 定义 对“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所用术语的界定,这些术语由于在普通字典中找不到可接受的词义,所以不能自明其义。定义本身并无独立的地位,但是在使用此项术语的每一标准和建议措施中是一个重要部分,因为术语含义的改变会影响规范的内容规定。
d) 表和图 附在“标准和建议措施”之后,或用于说明“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在本附件中提及的表和图,它成为“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并享有同等的地位。
2. 经理事会批准与“标准和建议措施”一起出版的材料:
a) 前言 由根据理事会的行动编写的历史性和解释性的材料组成,其中包括根据公约和通过的决议而产生的各国在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方面所承担义务的解释。
b) 引言 由解释性材料组成,列在附件各部分、章或节的开头以帮助理解正文的应用。
c) 注 在正文适当地方所加的注释,用以说明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实际资料或参考资料,但不构成“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一部分。
d) 附篇 是对“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补充材料,或作为应用“标准和建议措施”而列入的指导性材料。
语言文字的选择
本附件以中文、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六种文字通过。要求每一缔约国从中选择一种文本直接使用或译成本国文字,以便在本国实施和用于公约规定的其他用途,并相应地将此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编辑上的安排
为了一目了然地表明各条的地位,采用以下做法:“标准”用细正体字(中文译本中用宋体字—译注);“建议措施”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建议”(黑体)字样以表明其地位;“注”用细斜体字(中文译本中用楷体字—译注)并冠以“注”字,以表明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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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