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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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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第7届会议(1953年6月)批准了理事会和航行委员会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国际适航政策进行一次基础性研究所采取的行动,并指示理事会尽快完成这一研究。
在进行这项研究中,航行委员会得到了一个名为“适航专家小组”的国际性专家机构的协助。该小组为第3次航行会议做了很多准备工作。
根据研究结果,拟定了经过修改的国际适航政策,理事会于1956年予以批准。根据这项政策,抛弃了国际民航分类审定的原则,取而代之是在附件8中包括的概括性标准,这些标准为各国所承认。适航证规定了完整的最低国际标准用于对方国家的航空器飞入和飞越它们的领土,这样,除了其他目的之外,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财产的目的。因此,满足了本组织关于根据公约第三十七条采纳适航的国际标准的义务。
显然,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适航标准不能代替国家的规章,而且,每个国家会认为有范围全面且细节详尽的国家适航规范作为审定特定航空器的基础,是很必要的。每个国家应制定其各自的全面和详尽的适航规范,或者选用由另一个缔约国制定的全面和详尽的规范。本规范所规定的适航水平将用“标准”二字标出。如有必要,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予以补充。
在采用上述原则时,本附件被称为构成了公约第三十三条所指的最低标准。但也认识到,如果理事会认为使第三十三条能够实行并不需要技术标准的话,在采纳本附件时可能不包括所有等级航空器或者甚至所有等级飞机的技术标准。此外,通过或修改被称为对第三十三条的目的已属完全的本附件并未构成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在适航领域工作的结束,在适航工作中需要继续国际合作。
根据第3次航行会议(1956年9—10月,蒙特利尔)的建议,拟订了与上述原则相一致的附件8的修订本。附件第III部分的内容限定于概括性的标准,它叙述的是目的而不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方法。然而,为了用例子说明一些概括性的标准意图达到的适航水平,在“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标题下包括了一些较详细的和具体的规范。这些规范是为了协助缔约国制定和采用全面而详细的国家适航规范。
采纳明显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里的适航水平的规范,被认为是违反了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补充的标准。
附件8的修订本包括在附件的第四版当中,它代替了第一、二、三各版。
第3次航行会议的另一建议导致理事会于1957年设立了适航委员会,它由从那些愿意作出贡献的缔约国和国际组织中挑选的具有丰富经验的适航专家组成。
现行的国际适航政策 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形式拟订补充性的适航规范这项工作多年来进展缓慢,
附件 8 (ix)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前言
曾使人感到关切。注意到,附件6和附件8里大部分“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是在1957年制定的,因此只适用于当时使用的飞机机型。适航委员会未尝试去更新这些“可接受的符合方法”中的规范;也没有对可能成为成熟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材料、且已被制定出来的“临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提出任何更新的建议。航行委员会因此要求适航委员会审查自开始以来所有的进展,以判断是否已经达到所希望的结果,并要求适航委员会提出改进建议,以改进制定详细适航规范的工作。
适航委员会在其第9次会议(1970年11—12月,蒙特利尔)上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的研究,并提出应当摈弃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临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适航规范的设想,应规定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编写和出版一本适航技术手册,以包括旨在便利各缔约国制定国家适航规范并求得一致的指导性材料。
航行委员会依据理事会1956年批准的制定适航政策的过程,审查了适航委员会的建议。结论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适航政策所曾依据的基本目的和原则是健全的,不需任何重大改动。另外,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临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适航规范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附件8第四版和第五版的前言中包含了如下的措辞,意味着前者所具有的强制性地位的程度:
“采纳明显低于‘可接受的符合方法’里的适航水平的规范,将会是违反了由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所补充的标准。”
航行委员会讨论了为解决这一难题的几种方法。终于认为以“可接受的符合方法”和“临时的可接受的符合方法”的方式制定适航规范的想法应当摈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当声明,为了公约第三十三条之目的,各国必须通过他们符合附件8概括性的标准来履行其义务,必要时这些标准由去除了所有强制性含义或义务的适航技术指导材料来补充。同时,应保留每个缔约国制定各自全面而详细的规范或者选用另一缔约国制定的全面而详细规范的要求。
理事会于1972年3月15日批准了上述解决方法,作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现时在适航领域的政策基础。根据这项政策:
a) 国际适航标准的目的是为供国家主管部门采用而规定的最低适航水平,该水平构成在公约第三十三条下为了它国航空器进入或飞越其领土,为各国承认适航证所依据的国际基础。此外,它还达到了保护其他航空器、第三者和财产的目的。
b) 理事会认为,为了符合a)款中所述目的而制定的标准,在必需的范围和详细程序方面,是符合本组织在公约第三十七条下采用适航国际标准的职责;
c) 理事会通过的国际适航标准被承认是为了把公约第三十三条所引起的权利和义务付诸实行所必需的完整的国际规范;
d) 附件8中的适航技术标准必须以概括性的规范形式写出,它阐述的是目的,而不是实现这些目的的方法;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承认,个别国家认为必要的、范围广泛且细节详尽的国家适航规范,作为其审定每架航空器的适航基础是必需的;
e) 为了协助各国采用附件8的标准以统一的方式制定其各自完整的国家规范,必须以本组织各种工作语言迅速制定和出版详细的指导材料。
理事会还批准了以《适航技术手册》为标题发行的适航指导材料。这些指导材料在发行之前将由航行委员会审查。但它没有正式的地位,其主要目的是为各缔约国在制定本附件第II部分3.2.2提到的相应适航要求时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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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