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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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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A-4-2
第5章 发动机
5.1 范围
第5章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飞机上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各种型号的发动机。
5.2 设计、构造和工作
附件齐备的发动机必须设计和构造成当按照第7章正确地安装在飞机上,如果适用装配合适的螺旋桨时,能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5.3 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
必须公布功率额定值及其藉以为基准的大气条件,以及用于控制发动机工作的所有工作条件和使用限制。
5.4 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圆满地完成为验证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的正确性,以及为确保发动机能够满意而可靠地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试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试验:
a) 功率校准 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发动机全新状态和经过b)和c)款试验之后的功率或推力特性。在规定的所有试验结束时功率不得出现大幅度下降。
b) 工作情况 必须进行各种试验,确保起动、慢车、加速、振动、超转和其他特性令人满意,并证实有足够的余量避免爆震、喘振或其他与特定型号发动机相关的有害条件。
c) 持久性 必须用证实发动机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转速和其他工作条件进行充分的持久性试验。试验必须包括超过在公布的限制条件下的运行,超过的程度应达到这些限制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可能被超过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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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5-1 13/12/07

第6章 螺旋桨
6.1 范围
第6章的标准必须适用于所有型号的螺旋桨。
6.2 设计、构造和工作
附件齐备的螺旋桨总成必须设计和构造成按照第7章正确地安装在发动机和飞机上时,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6.3 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
必须公布功率额定值和用于控制螺旋桨工作的所有条件和限制。
6.4 试验
每型螺旋桨必须圆满地完成为确保其在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范围内满意和可靠地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试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试验:
a) 工作情况 必须进行试验以确保强度振动和超速特性令人满意,并演示桨距和操纵机械能够正确和可靠地工作。
b) 持久性 必须用证实螺旋桨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转速和其他使用条件进行充分的持久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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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6-1 13/12/07

第7章 动力装置的安装
7.1 总则
7.1.1 适用的标准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第4章和本章的标准。
7.1.2 符合发动机和螺旋桨的限制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设计成使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使用。在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条件下,飞机必须能够按照在不超过第5、6、7章为发动机和螺旋桨确定的限制运行。
7.1.3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发动机失效之后继续转动会增加起火或严重结构故障危险的安装,必须具备供机组在飞行中停止发动机转动或将转动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7.1.4 发动机重新起动
必须具备飞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内的各个高度上重新起动任一发动机的手段。
7.2 布置和工作
7.2.1 动力装置的独立性
动力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必须使任一动力装置连同其附属系统能够独立于其他动力装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这样一种布置,即动力装置和系统在其中任何失效,除发生概率极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损失大于关键动力装置完全失效时造成的损失。
7.2.2 螺旋桨振动
必须确定螺旋桨的振动应力,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在为飞机确定的使用限制条件内业已表明对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7.2.3 冷却
当大气温度达到相对于飞机预期运行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时,冷却系统必须能够将动力装置的温度保持在规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参见7.1.2条)。已经确定为适合于动力装置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和最低外界大气温度(如必要)必须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
7.2.4 附属系统
燃油、滑油、进气和动力装置的其他附属系统,必须能够根据对其确定的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之内,在对各系统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下(如发动机功率、飞机形态和加速度、大气条件、液体温度),供应给每台发动机。
7.2.5 防火
动力装置的某些部位,由于火源点临近可燃物质而使可能发生的火情特别严重,除4.1.6.e)条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隔离 考虑到潜在的火源点和火焰蔓延途径,必须用防火材料将上述部位与出现火情会危及继续飞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离。
b) 可燃液体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体系统部件暴露于起火条件时必须能够将液体包容住。必须有供机组在发生火情时切断可燃液体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
c) 火警探测 必须装备有足够数量的火警探测器,其位置要确保能够迅速探测出该部位内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附件 8 IIIA-7-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d) 灭火 除非隔离程度、可燃物数量、结构耐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上述部位可能发生的火情不致危及飞机的安全,否则上述部位必须备有能够熄灭该区内可能发生火情的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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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A-7-2
第8章 仪表和设备
8.1 所需仪表和设备
飞机必须装备有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经过批准的仪表和设备。这些必须包括能使机组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操纵飞机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注1: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仪表和设备之外,附件6第I和第II部分对于特殊环境或某些特定航路上所必需的附加仪表和设备作了规定。
注2:仪表和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人的因素原理。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统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号文件)。
8.2 安装
仪表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第4章的各项标准。
8.3 安全和救生设备
机组或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预期使用或操作的规定的安全和救生设备必须可靠、直接取用和明显易见,必须清楚地标明其使用说明。
*8.4 航行灯和防撞灯
8.4.1 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要求,飞机在飞行中和在机场活动区运行时所需显示的灯光,其光强、颜色、照射范围和其他特性必须能够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驾驶员或地面人员有尽可能多的时间理解其含义,并随后做必要的机动动作避免相撞。在设计这些灯光时,必须要恰当地考虑灯光预期合理地发挥其功能的所在条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