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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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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4 操作资料
必须对飞机特性的任何重大或异常特点提供充分的资料。必须编制B.4.2.3条所要求确定的失速速度或最小稳定飞行速度。
G.3.5 危险最小的炸弹位置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必须确定飞机上危险最小的放置炸弹或其他爆炸装置的位置,使发生爆炸时对飞机的作用力减至最小。
G.4 性能资料
必须按照B.2条为飞机编排性能。必须包括飞机的各种形态、使用的功率和相关速度的资料,连同能够帮助飞行机组达到编制性能的资料。
G.5 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飞行手册。手册必须清楚地指明与其相对应的特定飞机或飞机系列。飞行手册必须至少包括G.2、G.3、G.4和G.6.1规定的限制、资料和程序。
G.6 标记和标牌
G.6.1 仪表、设备、操纵器件等上面的标记和标牌,必须包括飞行机组在飞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项限制 和资料。
G.6.2 必须提供标记和标牌或说明,以便向地面机组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避免地面服务工作(如牵引、加油)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这些差错可能被忽视,并可能在随后的飞行中危及飞机的安全。
G.7 持续适航——维修资料
G.7.1 总则
必须提供用于编制飞机保持适航状态程序的资料。这些资料必须包括G.7.2、G.7.3和G.7.4条规定的内容。
G.7.2 维修资料
维修资料必须包括对飞机的说明和完成维修任务的荐用方法。维修资料还必须包括判别故障指南。
G.7.3 维修大纲资料
维修大纲资料必须包括各项维修任务和执行这些任务的荐用间隔。
注:飞机型号合格审定之际编制初始维修大纲资料有时被称作维修评审委员会(MRB)过程。
G.7.4 批准型号设计产生的
强制性维修要求
设计国作为批准型号设计组成部分所规定的强制性维修要求必须如是说明,并编入G.7.3的维修资料当中。
注:规定作为批准型号设计组成部分的强制性要求通常被称作合格审定维修要求(CMR)和/或适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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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B-G-2
H分部 系统软件
所有系统软件的设计和校验必须确保使用该软件的系统能完成其预期功能,安全程度符合本部分,特别是F.1.2 a) 和F.1.3条的要求。
注:有些国家接受使用诸如RTCA/DO-178或 EUROCAE ED12的国家/国际行业标准来设计和测试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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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B-H-1 13/12/07

I分部 防撞性和座舱安全
I.1 总则
飞机设计时必须考虑防撞性,以提高乘员生存的概率。
I.2 设计紧急着陆载荷
必须为各种类型的飞机确定紧急着陆(撞击)载荷,确保将座舱内部、装饰材料、支架结构和安全设备设计成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乘员的生存率。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动态效应;
b) 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加以固定的标准;
c) 机身紧急出口部位变形;
d) 油箱完好性和位置;和
e) 电气系统的完好性以避免引燃。
I.3 座舱防火
座舱必须设计成能在机载系统失效或撞击的情况下为乘员提供防火保护。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座舱内部材料的易燃性;
b) 阻燃以及产生烟雾和有毒气体;
c) 用于安全撤离的具有安全特点的规定;和
d) 火警探测和灭火设备。
I.4 撤离
飞机必须配备足够的紧急出口,确保适时能有最大的机会撤离座舱。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座位数和座位布局;
b) 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c) 出口的标记和提供使用说明;
d) 出口可能被堵塞;
e) 出口的操作;和
f) 出口处诸如滑梯和救生筏等撤离设备的位置和重量。
I.5 照明和标记
必须提供具备以下特点的紧急照明:
a) 独立于主电源系统;
b) 丧失正常动力/撞击时自动开启;
c) 座舱充满浓烟的情况下能看见通往紧急出口过道的标示;
d) 撤离期间为飞机提供内部和外部照明;和
e) 漏油时不产生额外的危害。
I.6 救生设备
飞机必须装配以下设备,以便在预期外部环境之中,在合理时段内为机组和乘员提供最大限度的生存机会。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救生筏/救生衣的数量;
b) 与可能的环境相适应的救生设备;
c) 紧急无线电和遇险烟火信号设备;和
d) 自动紧急无线电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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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B-I-1 13/12/07

J分部 工作环境和人的因素
J.1 总则
飞机必须设计成使旅客,包括那些操作、维修和维护飞机的人员能够在其行为能力限制内安全使用。
注:人机界面通常是运行环境的薄弱环节,因此有必要确保飞机在各个飞行阶段(包括失效导致的性能下降)能够被操纵,机组或旅客都不会因为飞行期间所处的环境而受到伤害。
J.2 飞行机组
J.2.1 飞机必须设计成使飞行机组能够安全和有效地对其进行操纵。设计必须允许与飞行机组执照限制相称的飞行机组技巧和生理方面的差异。必须考虑飞机在其环境下不同的预期工作状况,包括因失效导致工作性能下降。
J.2.2 按照飞机的设计分配给飞行机组的工作量必须在各个飞行阶段都要合理。必须特别考虑飞机在使用寿命期间合理预见可能会发生的危急飞行阶段和危急事件,比如发动机包容失效或遭遇风切变。
注:认识能力和生理因素都会对工作量产生影响。
J.3 人体工程学
设计飞机时必须考虑人体工程因素,包括:
a) 使用方便并防止无意误动作;
b) 方便可达性;
c) 工作环境;
d) 标准化和通用性;和
e) 维护方便。
J.4 工作环境因素
飞机的设计必须考虑到飞行机组的工作环境,包括:
a) 航空医学因素的影响,如氧气浓度、温度、湿度、噪声和振动;
b) 正常飞行期间体力的影响;
c) 在高的高度长时间工作的影响;和
d) 身体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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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B-J-1 13/12/07

K分部 保安
K.1 用于国内商业运营的飞机
建议:所有缔约国应该将本章确定的各项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从事国内商业运营(航班)的飞机。
K.2 危险最小的炸弹位置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