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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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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对所有商业载客飞机驾驶舱门要求的标准和建议措施载于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
11.4 内部设计
2000年3月1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45 500千克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60座的飞机,必须考虑下列设计特点,即使武器、爆炸物或其他危险物品不易在航空器上藏匿,并且方便对这些物品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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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A-11-1 13/12/07

第IIIB部分 2004年3月2日或其后申请合格审定的
超过5 700千克的飞机
A分部 总则
A.1 适用范围
A.1.1 本部分的各项标准适用于A.1.2条所指的于2004年3月2日或其后向国家有关当局申请型号合格证的所有飞机。
A.1.2 除了规定了不同适用范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之外,本部分的各项标准和建议措施适用于准备在国际空中航行中载运旅客、货物或邮件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 700千克的飞机。
注1:A.1.2条所指的飞机在某些国家被称为运输类飞机。
注2:下列标准不包含与国家适航规范内相等同的定量规范。根据第II部分1.2.1条,这些标准须由各缔约国确定、通过或接受的要求予以补充。
A.1.3 第II部分1.2.1条所述为A.1.2条所指的飞机制定的全面而详细的国家规范,其相应部分所规定的适航标准必须至少实质上等效于本部分概括性标准预期达到的总体水平。
A.1.4 除非另有说明,各项标准适用于整架飞机,包括动力装置、各系统和设备。
A.2 使用限制
A.2.1 必须对飞机及其动力装置和设备确定限制(参见G.2节)。必须假设飞机是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运行,来确定符合本部分的各项标准。各项限制必须包含安全余量,使由此引起事故的概率极小。
注:“概率极小”一词的指导材料载于《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A.2.2 必须确定质量、重心位置、载荷分布、速度、外界大气温度和高度或压力高度等参数的限制范围,其变化可能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在这些范围内表明飞机符合本部分的所有相关标准。
注:最大运行质量可能由于噪声审定标准的应用而受限制(参见附件16第1卷和附件6第I和第II部分)。
A.3 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飞机不得存在引起任何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A.4 符合性验证
证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的方法,必须确保在各种情况下所达到的精度能够合理地保证飞机及其部件和设备符合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并能够正确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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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IIB-A-1 13/12/07

B分部 飞行
B.1 总则
B.1.1 必须用一架或几架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号飞机进行飞行试验或其他试验,或者根据对这些试验作的计算来确定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标准,只要计算结果同样准确或能保守地代表直接试验的结果。
B.1.2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荷条件范围之内,对飞机所有适用的质量和重心位置组合,必须确定其符合各项标准。
B.1.3 为了测定飞机在各个不同飞行阶段中的性能并研究其飞行品质,必要时必须确定飞机的相应形态。
B.2 性能设计参数
B.2.1. 必须测定飞机性能的充分数据并将其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以便向经营人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使经营人能够根据与计划飞行特殊相关的各个有关运行参数值来决定飞机的总质量,以便能对飞行达到最低安全性能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进行飞行。
B.2.2 实现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尤其不得要求驾驶员有特殊的技巧或机敏。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B.2.3 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与符合A.2.1条的条件相一致,并且与其工作会影响性能的飞机各个系统和设备合乎逻辑的工作组合相一致。
B.2.4 最低性能
按照机场标高或压力高度的变化为起飞和着陆编排的最大质量(参见B.2.7条),飞机必须能够在标准大气或规定的静止大气条件,对于水上飞机,在规定的静止水面条件下,在不考虑障碍物或跑道或水面滑跑长度时,分别完成B.2.5及B.2.6规定的性能。
注:本条标准允许编入飞机飞行手册的最大起飞质量和最大着陆质量相对应于,例如:
— 机场标高,或
— 机场压力高度,或
— 机场场面压力高度和大气温度,
这样,在对飞机性能使用限制适用国家规范时便于使用。
B.2.5 起飞
a) 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失效(参见B.2.7条),其余动力装置在起飞功率或推力限制范围内工作,飞机必须能够起飞。
b) 在可使用起飞功率或推力阶段结束之后,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其余动力装置在最大连续功率或推力限制条件内工作,飞机必须能够爬升至一个能保持的高度,并在该高度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c) 起飞和爬升各个阶段的最低性能必须足以确保在使用条件稍微偏离为其编排有数据的理想条件下(参见B.2.7条),不致于不相称地偏离编排的性能值。
B.2.6 着陆
a) 从进近形态开始,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进近失败时继续飞行至可以再次作进近的一点。
b) 从着陆形态开始,所有动力装置都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着陆失败时爬升离场。 附件 8 IIIB-B-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B 部分
B.2.7 编排性能
必须确定性能数据并将其编排入飞行手册。这样,当飞机按照附件6第Ⅰ部分的5.2节为飞机运行规定的运行规则方式使用这些数据时,将在飞机的性能与其能够使用的各个机场和航路之间提供一个安全的关系。必须在质量、高度或压力高度、风速、起飞和着陆表面的坡度(对于陆上飞机);水面条件,水的密度和水流强度(对于水上飞机)等各个范围内,以及对于飞机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何其他使用变化,为下列各个阶段确定和编排性能数据。
a) 起飞 起飞性能数据必须包括加速停止距离和起飞航迹。
b) 加速停止距离 加速停止距离必须是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到达确定起飞航迹(参见B.2.7 c))假设的起跑点之前突然失效时所需的加速和停止距离。对于水上飞机则是加速和达到满意低速度所需的距离。对于陆上飞机,该距离必须以所有机轮刹车装置在其允许的磨损范围完全磨损极限内工作为基础。
c) 起飞航迹 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起飞时突然失效(参见B.2.7 b)),起飞航迹必须包括地面或水面滑跑、起始爬升和爬升离场。起飞航迹必须编排至飞机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高度。必须按速度不低于B.3.2.4确定的起飞安全速度爬升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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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