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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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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概率极小”一词的指导材料载于《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1.3.2 必须确定质量、重心位置、载荷分布、速度和高度或压力高度等参数的限制范围,其变化可能会影响飞机的安全运行,在这些范围内表明符合本部分的所有相关标准,但根本不可能达到的条件组合不必考虑。
注1:最大运行质量和重心限制可以随每个高度和每个独立的运行条件,比如起飞、航路飞行、着陆而变化。
注2:举例说,下列各项可考虑作为飞机的基本限制:
— 最大审定起飞质量; 附件 8 IIIA-1-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 最大审定滑行质量;
— 最大审定着陆质量;
— 最大审定无油质量;和
— 不同形态(起飞、航路、着陆)的重心前限和重心后限位置。
注3:最大运行质量可能由于适用噪声合格审定标准而受限制(参见附件16第I卷和附件6第I和II部分)。
1.4 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在所有预期运行条件下,飞机不得存在引起任何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1.5 符合性验证
1.5.1 证明符合相应适航要求必须基于试验和计算的证据,或根据对试验作的计算,只要各种情况下所达到的精度能够确保适航标准等效于直接试验所达到的标准。
1.5.2 1.5.1条的试验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飞机及其部件和设备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可靠,并能够正确地工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12/07 IIIA-1-2
第2章 飞行
2.1 总则
2.1.1 必须用一架或几架申请适航证的该型号飞机进行飞行试验或其他试验,或者根据对这些试验作的计算来确定符合第2章规定的标准,只要计算结果同样准确或能保守地代表直接试验的结果。
2.1.2 在申请合格审定的载荷状态范围之内,对飞机所有适用的质量和重心位置组合,必须确定其符合各项标准。
2.1.3 为了测定飞机在各个不同飞行阶段中的性能并研究其飞行品质,必要时必须确定飞机的相应形态。
2.2 性能
2.2.1 总则
2.2.1.1 必须测定飞机性能的充分数据并将其编入飞机的飞行手册,以便向经营人提供所必需的资料,使经营人能够根据与计划飞行特殊相关的各个有关运行参数值来决定飞机的总质量,以便能对飞行达到最低安全性能有合理保证的情况下进行飞行。
2.2.1.2 达到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考虑人的行为能力,尤其不得要求驾驶员有特殊的技巧或机敏。
注:人的行为能力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
2.2.1.3 为飞机编排的性能必须与符合1.3.1条的条件相一致,并且与其工作会影响飞机性能的飞机各个系统和设备合乎逻辑的工作组合相一致。
2.2.2 最低性能
按照机场标高或压力高度的变化为起飞和着陆编排的最大质量(参见2.2.3条),飞机必须能够在标准大气或规定的静止大气条件,对于水上飞机,在规定的静止水面条件下,在不考虑障碍物或跑道或水面滑跑长度时,分别完成2.2.2.1及2.2.2.2规定的最低性能。
注:本条标准允许编入飞机飞行手册的最大起飞质量和最大着陆质量相对应于,例如:
— 机场标高,或
— 机场压力高度,或
— 机场场面压力高度和大气温度,
这样,在对飞机性能使用限制适用国家规范时便于使用。
2.2.2.1 起飞
a) 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失效(参见2.2.3条),其余动力装置在起飞功率限制范围内工作,飞机必须能够起飞。
b) 在可使用起飞功率阶段结束之后,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其余动力装置在最大连续功率限制范围内工作,飞机必须能够爬升至一个能保持的高度,并在该高度绕场飞行。
c) 起飞和爬升各个阶段的最低性能必须足以确保在使用条件稍微偏离为其编排有数据的理想条件下(参见2.2.3条),不致于不相称地偏离编排的性能值。
2.2.2.2 着陆
a) 从进近形态开始,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进近失败时继续飞行至可以重新作进近的一点。
b) 从着陆形态开始,所有动力装置都工作,飞机必须能够在着陆失败时爬升离场。 附件 8 IIIA-2-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A 部分
2.2.3 编排性能
必须测定性能数据并将其编入飞行手册。这样,当飞机按照附件6第I部分5.2条为飞机运行规定的运行规则方式使用这些数据时,将在飞机的性能与其能够使用的各个机场和航路之间提供一个安全的关系。必须在质量、高度或压力高度、风速、起飞和着陆表面的坡度(对于陆上飞机);水面条件,水的密度和水流强度(对于水上飞机)等各个范围内,以及对于飞机申请合格审定的任何其他使用变化,为下列各个阶段确定和编排性能数据。
2.2.3.1 起飞 起飞性能数据必须包括加速停止距离和起飞航迹。
2.2.3.1.1 加速停止距离 加速停止距离必须是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到达确定起飞航迹(参见2.2.3.1.2)假设的起跑点之前突然失效所需的加速和停止距离。对于水上飞机则是加速和达到满意低速度所需的距离。
2.2.3.1.2 起飞航迹 假设关键动力装置在起飞时突然失效(参见2.2.3.1.1条),起飞航迹必须包括地面或水面滑跑、起始爬升和爬升离场。起飞航迹必须编排至飞机能保持并能绕场飞行的高度。必须按速度不低于2.3.1.3确定的起飞安全速度爬升离场。
2.2.3.2 航路 航路爬升性能必须是飞机处于航路形态并在:
a) 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和
b) 对于三台以上动力装置的飞机,则是两台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情况下的爬升(或下降)性能。
工作的发动机不得超过最大连续功率。
2.2.3.3 着陆 着陆距离必须是飞机从进近航迹上高于着陆表面一选定高度的一点到飞机在着陆表面上完全停住的点,对于水上飞机则是达到满意低速度一点经过的水平距离。高于着陆表面的选定高度及进近速度必须与实际操作方法相对应。这一距离必要时可以配备一个补充距离余量。如果是这样,则高于着陆表面的选定高度、进近速度和距离余量必须恰当地相互对应,并且必须为正常操作方法及其从中产生的合理变化做出规定。
注:如果着陆距离包括本条标准规定的距离余量,则在适用附件6第I部分5.2.11条时不需考虑进近和着陆技巧的预期变化。
2.3 飞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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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