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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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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火警探测 必须装备有足够数量的火警探测器,其位置要确保能够迅速探测出该部位内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d) 灭火 除非隔离程度、可燃物数量、结构耐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上述部位可能发生的火情不致危及飞机的安全,否则上述部位必须备有能够熄灭该区内可能发生火情的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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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B-E-2
F分部 系统和设备
F.1 总则
F.1.1 飞机必须装备有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经过批准的仪表、设备和系统,包括引导和飞行管理系统。这些必须包括能使机组在使用限制范围内操纵飞机所必需的仪表和设备。仪表和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人的因素原理。
注1:除为颁发适航证所必需的最低仪表和设备之外,附件6第 III部分对于特殊情况或某些特定航路的附加仪表和设备作了规定。
注2:系统软件的合格审定参见H分部。
注3: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导材料载于《人的因素培训手册》(Doc 9683号文件)和《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统人的因素指南》(Doc 9758号文件)。
F.1.2 F.1.1条对仪表、设备和系统所要求的设计必须能够:
a) 按照系统安全评估过程的确定,产生故障状况的概率和它对航空器及其机上乘员影响的严重性成反比关系;
b) 在各种预期运行条件下能完成其功能;和
c) 它们之间的电磁干扰减至最小。
F.1.3 如果系统工作状况不安全,必须具备能向机组发出警告的手段并能使机组采取纠正动作。
F.1.4 供电系统必须设计成能在飞机的正常工作期间供电,并且在对发电系统产生影响的失效之后和在预期环境条件下提供基本的电力。
F.2 安装
仪表和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D分部的各项标准。
F.3 安全和救生设备
机组或旅客在紧急情况下预期使用或操作的规定的安全和救生设备必须可靠、直接取用和明显易见,必须清楚地标明其使用说明。
F.4 航行灯和防撞灯
F.4.1 根据附件2——《空中规则》的要求,飞机在飞行中和在机场活动区运行时所需显示的灯光,其光强、颜色、照射范围和其他特性必须能够供另一架航空器的驾驶员或地面人员有尽可能多的时间理解其含义,并随后做必要的机动动作避免相撞。在设计这些灯光时,必须要恰当地考虑灯光预期合理地发挥其功能的所在条件。
注1:很可能要在多种背景光下观察灯光,诸如典型的城市灯光、明亮的星空、月光照耀的水面和背景光线暗的昼间条件。此外,航站管制区域极有可能发生相撞危险,航空器在此区域的中低空飞行高度层机动飞行,其相互接近速度不超过900公里/小时(500海里/小时)。
注2:飞机外部灯光的详细技术规范参见《适航手册》(Doc 9760号文件)。
F.4.2 飞机灯光的安装必须使下述可能性减至最小:
a) 对飞行机组圆满地执行任务产生的不利影响;或
b) 使飞机外部人员处于有害的眩光。
注:为避免F.4.2条所述的影响,某些情况下需要具备供驾驶员关闭或减小闪光灯光强的手段。
F.5 电磁干扰防护
飞机的电子系统,特别是对飞行关键和必不可少的系统,必须能够防止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电磁干扰。 附件 8 IIIB-F-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B 部分
F.6 防冰
如果要求对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进行合格审定,飞机必须表现出能够在所有预期运行环境中可能遇到的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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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IIB-F-2
G分部 使用限制和资料
G.1 总则
已确定符合本附件标准的各项使用限制,连同对飞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其他全部资料,必须以飞行手册、标记和标牌以及可以有效实现这一目的的其他方式提供。各项限制条件和资料必须至少包括本分部规定的内容。
G.2 使用限制
G.2.1 飞行中可能有危险被超过和经具体测定的各项限制,必须以合适的单位表示。必要时必须对测量误差进行修正,确保飞行机组能够参照其使用的仪表即可判断是否达到了各项限制。
G.2.2 装载限制
装载限制必须包括所有限制质量、重心位置、质量分布和地板载荷(参见A.2.2条)。
G.2.3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须包括从结构完整性或飞机飞行品质或根据其他考虑视为起限制作用的各个速度(参见C.5条)。这些速度必须能按飞机的相应形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加以识别。
G.2.4 动力装置限制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安装的各个动力装置部件确定的所有限制(参见E.3.1和E.3.5.3条)。
G.2.5 设备和系统限制
设备和系统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安装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确定的所有限制。
G.2.6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须包括对飞机的安全认为是有害的各种条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参见A.2.1条)。
G.2.7 飞行机组限制
飞行机组限制必须包括操纵飞机所必需的最小飞行机组人数。除其他考虑之外,必须考虑到有关机组成员对所有必需的操纵器件和仪表的可达性以及执行规定的紧急程序。
注:关于飞行机组必须包含除本附件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之外成员的情况,参见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第I和第II部分。
G.2.8 系统或动力装置失效后的
飞行时间限制
系统限制必须包括最大飞行时间,批准双发涡轮动力装置飞机的运行超过按照附件6第Ⅰ部分4.7规定的时间阈值已对其确定了系统可靠性。
注:根据附件6第I部分4.7为某一航路确定的最大时间,由于运行方面的相关考虑,可能低于G.2.8条确定的时间。
G.3 运行资料和程序
G.3.1 合适的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飞机通过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已表明为合适的各种特定运行类型。
G.3.2 装载资料
装载资料必须包括飞机的空机质量,连同飞机称重
附件 8 IIIB-G-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IIB 部分
时的条件说明,相关的重心位置和与重心位置极限相对应的基准点和基准线。
注:空机质量通常不包括机组和商载、可用燃油和可排出滑油的质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压舱配重、不可用的燃油、排不出的滑油、发动机全部冷却液和全部液压油。
G.3.3 使用程序
必须对特定飞机专用并对飞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紧急操纵程序提供说明。说明必须包括一台或多台动力装置失效时需遵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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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