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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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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2 装载限制
装载限制必须包括所有的限制质量、重心位置、质量分布和地板载荷(参见A.2.2条)。
G.2.3 空速限制
空速限制必须包括从飞行品质或直升机结构完整性的角度出发,或根据其他考虑起限制作用的各个速度(参见C.5.2条)。这些速度必须能按直升机的相应形态和其他有关因素加以识别。
G.2.4 动力装置限制
动力装置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安装的各种动力装置部件确定的所有限制(参见E.2.5和E.2.8.3条)。
G.2.5 旋翼限制
旋翼转速限制必须包括旋翼在无动力(自转)和有动力状态下的最大和最小转速。
G.2.6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
设备和系统的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安装的各种设备和系统确定的所有限制。
G.2.7 其他限制
其他限制必须包括对直升机的安全认为是有害的各种条件所有必要的限制(参见A.2.1条)。
G.2.8 飞行机组限制
飞行机组限制必须包括操纵直升机所必需的最小飞行机组人数。除其他考虑之外,必须考虑到有关机组成员对所有必需的操纵器件和仪表的可达性以及执行规定的紧急程序。
注:关于飞行机组包含除本附件规定的最小飞行机组之外成员的情况,参见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II部分。
G.3 运行资料和程序
G.3.1 合适的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直升机通过符合了相应适航要求已表明为符合条件的各种特定运行类型。
G.3.2 装载资料
装载资料必须包括直升机的空机质量,连同直升机称重时的条件说明,相关的重心位置和与重心位置极限相关的基准点和基准线。
注:空机质量通常不包括机组和商载以及可用燃油的质量;它包括所有固定压舱配重、不可用的燃油、全
附件 8 IVB-G-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B 部分
部滑油、发动机冷却液和液压油。
G.3.3 使用程序
必须对特定直升机专用并对直升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正常和紧急操作程序提供说明。说明必须包括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时需遵循的程序。
G.3.4 操作资料
必须对直升机特性的任何重大或异常特点提供充分的资料。
G.4 性能资料
必须按照B.2条为直升机编排性能。必须包括直升机的各种形态、使用的功率和相关速度的资料,连同能够帮助飞行机组达到编排性能的资料。
G.5 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飞行手册。手册必须清楚地指明与其相对应的特定直升机或直升机系列。飞行手册必须至少包括G.2、G.3、G.4和G.6.1规定的各种限制、资料和程序。
G.6 标记和标牌
G.6.1 仪表、设备、操纵器件等上面的标记和标牌,必须包括飞行机组在飞行中需要直接注意的各项限制和资料。
G.6.2 必须提供标记和标牌或说明,以便向地面机组提供任何必需的资料避免地面服务工作(比如牵引、加油)发生差错的可能性,这些差错可能被忽视,并可能在随后的飞行中危及直升机的安全。
G.7 持续适航——维修资料
G.7.1 总则
必须提供用于编制直升机保持适航状态程序的资料。这些资料必须包括G.7.2、G.7.3和G.7.4条规定的内容。
G.7.2 维修资料
维修资料必须包括对直升机的说明和完成维修任务的荐用方法。维修资料还必须包括判别故障指南。
G.7.3 维修大纲资料
维修大纲资料必须包括各项维修任务和执行这些任务的荐用间隔。
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之际编制初始维修大纲资料有时被称作维修评审委员会(MRB)过程或制定持续适航细则过程。
G.7.4 批准型号设计产生的
强制性维修要求
设计国作为批准型号设计组成部分所规定的强制性维修要求必须如是说明,并编入G.7.3维修资料当中。
注:规定作为型号设计批准组成部分的强制性维修要求通常被称作合格审定维修要求(CMR)和/或适航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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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B-G-2
H分部 系统软件
所有系统软件的设计和校验必须确保使用该软件的系统能完成其预期功能,安全程度符合本部分的要求。
注:有些国家接受使用诸如RTCA/DO-178或 EUROCAE ED12的国家/国际行业标准来设计和测试系统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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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H-1 13/12/07

I分部 防撞性和座舱安全
I.1 总则
直升机设计时必须考虑防撞性,以提高乘员生存的概率。
I.2 设计紧急着陆条件
必须确定紧急着陆(撞击)的载荷,确保将座舱内部、装饰材料、支架结构和安全设备设计成能在紧急着陆条件下对乘员提供合理的保护。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动态效应;
b) 对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加以固定的标准;
c) 机身紧急出口部位变形;
d) 油箱完好性和位置;和
e) 电气系统的完好性以避免在燃油部件部位发生引燃。
I.3 座舱防火
座舱必须设计成能在机载系统失效或撞击的情况下为乘员提供防火保护。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座舱内部材料的易燃性;
b) 阻燃,对于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3 175千克的直升机,烟雾的产生;
c) 用于安全撤离的具有安全特点的规定;和
d) 灭火设备。
I.4 撤离
直升机必须配备足够的紧急出口,确保适时能撤离座舱。相对于直升机的尺寸和种类,考虑的因素必须包括:
a) 座位数和座位布局;
b) 出口的数量、位置和尺寸;
c) 出口的标记和提供使用说明;
d) 出口可能被堵塞;
e) 出口的操作;和
f) 出口处诸如滑梯和救生筏等撤离设备的位置和重量。
I.5 照明和标记
对于十座或十座以上旅客座位的直升机,必须提供具备以下特点的紧急照明:
a) 独立于主电源系统;
b) 能看见紧急出口的标示;和
c) 撤离期间为直升机提供内部和外部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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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B-I-1 13/12/07

J分部 工作环境和人的因素
J.1 总则
直升机必须设计成使用户,包括机组、旅客、地面服务和维修人员能够在其行为能力限制内安全使用。
注:人机界面通常是运行环境的薄弱环节,因此有必要确保直升机在各个飞行阶段(包括失效导致的性能下降)能够被操纵,机组或旅客都不会因为飞行期间所处的环境而受到伤害。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