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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0 22:2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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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设计时必须作出规定以保护机上乘员在紧急着陆时不受火焰及减速力的影响。必须具备供在紧急着陆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下迅速撤离直升机的各种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直升机的旅客和机组的人数相对应。经审定可在水上迫降的直升机,设计时必须采取各种规定最大限度地确保水上迫降时,旅客和机组能从直升机中安全撤离。
4.1.8 地面操作
设计中必须作出适当的规定使正常地面操作(例如牵引、升顶)可能造成损伤的危险性减至最小,这种损伤可能对直升机的安全运行属重要的部件产生损伤而未被察觉。对这种工作的任何限制条件和说明可能提供的保护作用均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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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07 IVA-4-2
第5章 发动机
5.1 范围
第5章的各项标准必须适用于直升机上用作主推进装置的各种型号的发动机。
5.2 设计、构造和工作
附件齐备的发动机必须设计和构造成按照第6章正确地安装在直升机上,并装配有合适的旋翼和动力传动装置时,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5.3 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
必须公布功率额定值及其藉以为基准的大气条件,以及用于控制发动机工作的所有工作条件和使用限制。
5.4 试验
每型发动机必须圆满地完成为验证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的正确性,以及为确保发动机能够满意而可靠地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试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试验:
a) 功率校准 必须进行试验以确定发动机全新状态和经过b)和c)款试验之后的功率或推力特性。在规定的所有试验结束时功率不得出现大幅度下降。
b) 工作情况 必须进行各种试验,确保起动、慢车、加速、振动、超转和其他特性令人满意,并证实有足够的余量避免爆震、喘振或其他与特定型号发动机相关的有害条件。
c) 持久性 必须用证实发动机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发动机和旋翼的转速和其他工作条件进行充分的持久性试验。试验必须包括超过在公布的限制条件下的运行,超过的程度应达到这些限制条件在实际使用中可能被超过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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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IVA-5-1 13/12/07

第6章 旋翼、动力传动系统和动力装置的安装
6.1 总则
动力装置,包括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必须符合第4章和本章的各项标准。
6.2 设计、构造和工作
旋翼和附件齐备的动力传动系统总成必须设计和构造成按照本章正确与发动机对接和安装在直升机上时,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在其使用限制范围内可靠地工作。
6.3 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
必须公布用于控制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工作的功率额定值及其所有条件和限制。
6.3.1 最大和最小旋翼转速限制
必须确定旋翼在有动力和无动力状态下的最大转速和最小转速。任何影响最大转速和最小转速的工作条件(例如空速),均必须予以公布。
6.3.2 旋翼转速过低和超速警告
无论动力装置是否工作,当直升机接近旋翼转速限制时,必须向驾驶员发出清晰和醒目的警告。警告和状态的初期特性必须能使驾驶员在警告开始之后制止事态发展,并将旋翼转速恢复到规定的正常限制之内和保持对直升机的完全控制。
6.4 试验
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必须圆满地完成为确保其在公布的额定值、条件和限制范围内满意而可靠工作所必需的各种试验。试验必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工作情况 必须进行试验以确保强度振动和超转特性令人满意,并演示变矩、操纵机械装置和离合器机械装置能够正确和可靠地工作。
b) 持久性 必须用证实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所必需的功率、推力、转速和其他工作条件进行充分的持久性试验。
6.5 符合发动机、旋翼和动力
传动系统的限制
动力装置的安装必须设计成使发动机、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能够在预期运行条件下使用。在直升机飞行手册确定的条件下,直升机必须能够按照在不超过第5和第6章为发动机、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确定的限制运行。
6.6 发动机转动的控制
发动机失效后继续转动会增加起火或结构严重损坏危险的安装,必须具备供机组在飞行中停止发动机的转动或将转动降至安全水平的手段。
6.7 发动机重新起动
必须具备飞行中在公布的最大高度之内的各个高度上重新起动任一发动机的手段。
6.8 布置和工作
6.8.1 动力装置的独立性
对于1类和2类性能的直升机,动力装置的布置和安装必须使任一动力装置连同其附属系统能够独立于其他动力装置受控制和工作,并且至少形成这样一种布置,既动力装置和系统在其中任何失效,除发生概率极小者之外,不致引起功率损失大于关键发动机完全失效时造成的损失。 附件 8 IVA-6-1 13/12/07
附件 8——航空器适航性 第 IVA 部分
6.8.2 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的振动
必须确定旋翼和动力传动系统的振动应力,所确定的振动应力不得超过在为直升机确定的使用限制条件内业已表明对工作是安全的应力值。
6.8.3 冷却
当直升机处于被批准运行的各个外界大气温度下,冷却系统必须能够将动力装置和动力传动装置的温度保持在确定的限制范围之内(参见6.5)。已经确定为适合于动力装置和动力传动系统的最高大气温度和最低大气温度必须编入直升机的飞行手册。
6.8.4 附属系统
燃油、滑油、进气和每台动力装置、每个动力传动装置和每个旋翼的其他附属系统,必须能够根据对其确定的要求在预期运行条件之内,在对各系统工作产生影响的各种条件下(如发动机功率设定、直升机姿态和加速度、大气条件、液体温度),供应给每个相应的装置。
6.8.5 防火
对于指定火区,由于火源点临近可燃物质而使可能发生的火情特别严重,除4.1.6 e) 条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a) 隔离 考虑到潜在的火源点和火焰蔓延途径,必须用防火材料将上述部位与出现火情会危及直升机继续飞行的其他部位加以隔离。
b) 可燃液体 位于上述部位的可燃液体系统部件暴露于起火条件时必须能够将液体包容住。必须有供机组在发生火情时切断可燃液体流入上述部位的手段。
c) 火警探测 必须装备有足够数量的火警探测器,其位置要确保能够迅速探测出在该部位内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
d) 灭火 除非隔离程度、可燃物数量、结构防火性以及其他因素使在这些部位可能发生的任何火情不致危及直升机的安全,否则上述部位必须装备有能够熄灭该区内可能发生火情的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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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Airworthiness of Aircraft(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