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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和在地面发生过爆炸。为此在2001年6月FAA颁布了第88联邦航空特别
条例(SFAR88)。SFAR88要求对航空器油箱系统进行安全评估以确认
对FAR § 25.901和§ 25.981(a)和(b)条款的符合性。
JAA编发了类似的规章要求,并在信函04/00/02/07/03-L024(2003年
2月3日)中建议欧洲各国家民航当局采纳。根据JAR§25.901(c)、§25.1309
各国家民航当局要求强制进行安全评估。
2005年8月EASA颁布了一个预防燃油箱系统可燃源的维修和检查程
序进一步说明的政策声明( EASA D 2005/CPRO, 网址为:
www.easa.eu.int/home/cert_policy_statements_en.html),EASA期望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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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设计评估结果的不安全和非不安全部件纠正措施的符合时间也包
括其中。在全球范围内型号合格证(TC)持有人要满足EASA颁布的符
合性日期要求(见EASA政策声明)。EASA政策声明已经于2006年3月进
行了修订,针对不安全的措施的符合日期(2005年12月31日)已经设置
到了2006年7月1日。
燃油适航限制起源于系统安全性分析,确定了与FAA的备忘录
2003-112-15“SFAR 88 强制措施判断标准”定义的不安全状态相关的失
效模式。如果没有按照制造厂要求完成特定的任务和/或工作,已经确定
的失效条件下点燃风险概率是不可接受的。
CAD2006-MULT-40(2006年7月21日颁布)强制执行该型号的燃油
适航限制(包含维修/检查任务和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
燃油适航限制就是上述提及的设计评估、JAA建议和EASA政策声明的结
果。
本指令保留CAD2006-MULT-40的要求,但是修正和更新了任务ref 3:
28-18-00-03-1和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的纠正措施。
本指令明确了超过门限值20000飞行小时飞机的过渡期符合时间。
除非已经完成,否则强制执行以下措施:
1、维修/检查任务
在CAD2006-MULT-40(2006年7月30日生效)生效后的三个月内,运
营人的维修计划文件必须更新,注明AIRBUS ALS 第5部第一节燃油适航
限制要求,如同“A300-600燃油适航限制95A.1929/05(第一版或以后经
批准的改版)”所规定的。
应当执行95A.1929/05 任务ref 3: 28-18-00-03-1 “lo-level/
underfull/ calibration sensor的操作检查”
对于首次进入运营后飞行40000飞行小时的飞机,自从飞机进入运营
低于或等于20000飞行小时的间隔。
对于运营超过20000飞行小时间隔的飞机,自从飞机首次进入运营
后,首次实施任务ref 3的过渡期直到20000飞行小时/6年,在本指令生
效后两者取早到者是可接受的。
对于AIRBUS ALS 第5 部的其它要求, FAL 间隔的定义必须从
CAD2006-MULT-40(2006年7月30日生效)或者飞机首次进入运营计算,
两者取晚到者。
2、关键设计构型控制限制(CDCCL)
运营人有责任保证CAD2006-MULT-40(2006年7月30日生效)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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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以内,其内部文件已经被修订以反映包含在AIRBUS ALS 第5部燃
油适航限制(第一版)第2节内容,并有适当的文字突出强调CDCCL的存
在。运营人内部程序和文件保证对CDCCL的控制管理在2007年7月1日前得
到充分贯彻。
对于本文以上涉及的修改,对飞机不要求进一步可追朔的措施。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4 月25 日
六. 颁发日期:2007 年5 月9 日
七. 联系人: 杨子洲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审定处
029-8879107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7-MULT-06 修正案号:39-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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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一. 标题: 检查并改装Sicma Aero 座椅组件
二. 适用范围:
本指令适用于Sicma Aero座椅公司生产的乘客座椅组件,其件号分
别为42XX,50XX,63XX,65XX,71XX,78XX,83XX,85XX,90XX,
91XX,92XX,此组件安装了件号为90-000120-790-0的尾轨接头。具体
件号可参考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Sicma Aero座椅服务通告No.90-25-005
第二期的附件1,此附件为1999年3月31日第一期。
这些座椅组件安装于但不限于下列机型:空客A300,A310,A318,
A319,A320,A321,A330和A340。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2007-04-15,39-14947;
2. Sicma Aero 座椅服务通告No.90-25-005 第二期,1999 年3 月31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指令来源于Sicma Aero乘客座椅组件的尾轨接头松脱报告,用来
防止乘客座椅组件脱离造成乘员伤亡。
除非事先已完成,否则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600飞行小时内,完成下
列规定措施:
(1)改装件号为90-000120-790的尾轨接头,在防松螺栓下面安装新
的带耳锁,其件号为00-4399。
(2)拧紧防松螺栓,扭矩为17.4-34.7英寸*英镑。
(3)在座椅组件铭牌上粘贴字样“Z”以示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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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上这些措施可根据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Sicma Aero座椅服务
通告No.90-25-005第二期中执行说明来完成。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但是必须得到当局的批
准。
五. 生效日期:2007 年3 月23 日
六. 颁发日期:2007 年3 月1 日
七. 联系人: 于敬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010-6447375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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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