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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JT8D A6431R1规定标准的高压压气机盘。
C、本指令规定,用本指令的生效日期而不是普惠紧急服务通告
No.JT8D A6431R1的颁发日期来计算间隔。
D、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2003 年7 月18 日
六. 颁发日期:2003 年6 月30 日
七. 联系人: 柳本强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010-6459225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3-B737-08 修正案号:39-4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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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一. 标题: 检查机身蒙皮搭接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生产线号292至2947(含)的波音
737-200/-200C/-300/-400/-50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2003-14-06 COR 修正案39-13225
2.波音服务通告737-53-1179R2 2001 年10 月25 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因机身搭接处疲劳裂纹导致飞机快速释压,要求完成下述
工作,事先已完成者除外:
检查要求
A.在本指令A(1)或A(2)段规定的适用的时间内:对机身站位259至
1016之间的所有搭接处的上排铆钉处的机身蒙皮进行一次详细的外部
检查,以确定是否有裂纹,机翼-机身整流罩下的机身搭接除外。之后
以不超过500飞行循环为间隔进行重复检查,直到本指令B段规定的最
终措施完成为止。
(1)对于生产线号611至2869(含)的飞机:在累计达到20000总飞
行循环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的20天之内,以后到为准。
(2)对于生产线号292至610(含)和2870至2947(含)的飞机:在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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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达到20000总飞行循环之前,或本指令生效后的90天之内,以后到为
准。
注:本指令中“详细检查”定义为:对特定结构区域、系统、安装
或装配情况进行充分的目视检查,以查明是否有损伤、失效或不正常。
通常检查者需要用足够强的光照协助检查。可使用检查工具如反光镜、
放大镜等。可能需要进行表面清洁和制定具体的接近程序。
最终措施
B.对于本指令A(1)段中的飞机: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37-53-1179R2
施工指南图2中表2,对蒙皮板进行一次性内部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
缺陷(包括裂纹、腐蚀和蒙皮加强板分层),并终止本指令A段规定的重
复检查。(对于A区:进行内部检查;对于B区:进行内部或外部检查都
允许)。
C.对于本指令A(2)段中的飞机: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37-53-1179R2
施工指南图2中表3,对蒙皮板进行一次性内部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
缺陷,并终止本指令A段规定的重复检查。(对于A区:进行内部检查;
对于B区:进行内部或外部检查都允许)。
纠正措施
D.如果在本指令A、B或C段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任何裂纹:在下次飞
行前,除本指令E段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37-53-1179R2
进行修理。
E.对于波音服务通告737-53-1179R2中指明需联系波音获取相应
措施的情况:则在下次飞行前,按照适航当局批准的方法进行修理。
有关本指令所要求的修理方法的批准函件必须是针对本指令的。
替代方法
F.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
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2003 年7 月14 日
六. 颁发日期:2003 年7 月14 日
七. 联系人: 韦昀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010-6459234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3-B767-11 修正案号:3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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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一. 标题: 检查两翼的内侧后缘襟翼环形接头
二.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线号为1至749(含)的波音767系列飞机。
注1: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上述所有型号的飞机,无论本适航指令要
求所涉及的区域是否经过改装、更换或修理。对那些经过改装、更换
或修理的飞机,如果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影响到本适航指令要求
的实施,飞机所有人/营运人采用的等效方法必须按照本适航指令K(1)
段要求获得批准。其方法中应包含所做的改装、更换或修理对本适航
指令所阐述的不安全状态影响的评估;而且,如果该不安全状态没有
被消除,其要求中应包含针对这种不安全状态的具体的建议措施。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2003-14-09 修正案:39-13228
2.波音紧急服务通告SB767-57A0066R1 1998 年08 月06 日
3.波音紧急服务通告SB767-57A0066R2 1999 年02 月18 日
4.波音紧急服务通告SB767-57A0066R3 2001 年12 月19 日
5.CAD1998-B767-06 修正案:39-236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本适航指令替代CAD1998-B767-06,39-2361
CAD2003-B767-11 /39-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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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由于内侧后缘襟翼环形接头失效,导致襟翼分离,进而降
低飞机的可操纵性。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事先已完成者除外:
重申CAD1998-B767-06的要求
详细检查/纠正措施
A、对于除本指令C和E段规定的飞机以外的,线号1至721(含)的
飞机:在飞机出厂后8年内,或者1998年11月12日(CAD1998-B767-0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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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