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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2 20:4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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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查,以符合按照本适航指令C段改版的维修或检查大纲。
注7:本适航指令提及的“维修或检查大纲”是指营运人制定的维
修方案、维修计划等文件。
修理
E.按照本适航指令的要求进行检查时发现的任何有裂纹的结构,
在下次飞行前,都要按照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修理。
转让飞机的检查大纲
F.之前,任何适用于本适航指令,并且已经超出本适航指令D段规
定的适用时间的飞机,可以加入航空营运人的运行规范中,本适航指
令要求完成检查的大纲必须根据适用性,按照本适航指令的F(1)或F(2)
来建立。
(1)对于已经按照本适航指令检查的飞机。新营运人必须按照以前
营运人的计划表和检查方法或新营运人的计划表和检查方法完成每个
结构主要项目(SSI)的检查,无论什么时间确保能够在较早的时间内完
成结构主要项目(SSI)检查。完成这些检查所遵从的时间必须从以前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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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人最后一次完成检查的时间计算。完成每个检查后,后续检查必须
按照新营运人的计划表和检查方法来进行。
(2)对于没有按照本适航指令检查过的飞机:必须在将飞机加入航
空营运人运行规范前或按照局方批准的计划表和检查方法完成本适航
指令要求的结构主要项目(SSI)检查。完成每个检查后,后续检查必须
按照新营运人的计划表和检查方法来进行。
适用的替代方法
G.(1)完成本适航指令可采取能保证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
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2)以前按照FAA AD 94-15-12批准的替代方法,允许作为本适
航指令A和E的适用的替代方法。
(3)以前按照FAA AD 94-15-18批准的替代方法,允许作为本适
航指令B和E的适用的替代方法。
(4)以前按照FAA AD 94-15-12和FAA AD 94-15-18批准的替代检
查方法,只允许作为本适航指令适用的那些区域检查的替代方法。
五. 生效日期:2004 年5 月12 日
六. 颁发日期:2004 年5 月8 日
七. 联系人: 柳本强
民航华北局适航审定处
010-64595987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编号:CAD2004-MULT-21 修正案号:3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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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
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由于系统升级,指令格式、编号等可能存在非原则性改动。该指令仅供参考,以原颁发纸版指令为准。
一. 标题: 大气数据计算机系统改装
二. 适用范围:
本适航指令适用于下表1中按任何类别审定的Boeing系列飞机:
表1--适用范围
飞机型号 列出飞机型号的Boeing服务通告
747-400,747-400D,
747-400F系列飞机
Boeing公司2001年6月14日颁发的紧急服务通
告747-34A2460,修订版2
757-200,757-200PF,
757-200CB系列飞机
Boeing公司2003年7月17日颁发的服务通告
757-34A0222,修订版1
767-200,767-300和
767-300F系列飞机
Boeing公司2003年4月24日颁发的服务通告
767-34A0332,修订版1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2004-10-05;
2.Boeing 公司2001 年6 月14 日颁发的紧急服务通告747-34A 2460,
修订版2;
3.Boeing 公司1991 年2 月14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31-2163,
原版;
4.Boeing 公司1993 年7 月1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31-2178,
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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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oeing 公司1994 年5 月26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31-2179,
原版;
6.Boeing 公司1994 年3 月17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31-2180,
原版;
7.Boeing 公司1994 年5 月19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31-2217,
原版;
8.Boeing 公司1990 年2 月8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45-2005,
原版;
9.Boeing 公司1992 年12 月17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47-45-2010,原
版;
10.Boeing 公司2001 年3 月29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57-31-0059,包
括附录A,B 和C,修订版3;
11.Boeing 公司2003 年7 月17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57-34A0222,
修订版1;
12.Boeing 公司2000 年4 月27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1-0091,包
括附录A,B 和C,修订版3;
13.Boeing 公司1999 年10 月21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1-0098,
包括附录A,B 和C,修订版2
14.Boeing 公司2001 年2 月8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1-0099,
包括附录A,B 和C,修订版3;
15.Boeing 公司1999 年7 月29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1-0100,包
括附录A,B 和C,修订版2;
16.Boeing 公司2000 年7 月6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1-0101,
包括附录A,B 和C,原版;
17.Boeing 公司2003 年4 月24 日颁发的服务通告767-34A0332, 修
订版1;
18.Boeing 公司2002 年9 月26 日颁发的特别服务通告747-31-
2313,修订版1;
19.Boeing 公司2002 年8 月29 日颁发的特别服务通告757-31-
0068,修订版1;
20.Boeing 公司2002 年11 月7 日颁发的特别服务通告767-31-
0149,修订版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使飞行机组能够消除错误的超速和失速声响警告,本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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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下面的工作,除非事先已经完成:
(a)除了本适航指令a(3)段要求外,按照适用性,在a(1)和a
(2)段要求的时间内,完成a(1)段或者a(2)段要求的工作。
(1)自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c)段要求的工
作。
(2)自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b)段要求的工
作;且自本适航指令生效之日起72个月内,完成(c)段要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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