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VSM 是Reduced Vertical Separation
Minimum 的缩写,意思是“缩小垂直间隔
最低标准”。现阶段RVSM 具体是指:在
飞行高度层290 与飞行高度层410(含)
之间将原来的2000 英尺(600 米)垂直
间隔最低标准缩小为1000 英尺(300
米)。
第一节RVSM 实施依据
为适应航空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
空域资源利用率,根据国务院、中央军
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颁发的《我国缩
小8400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
案》,制定中国民航实施缩小8400米以
上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方案。
《方案》提出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案,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借
鉴国际标准,依据民航总局提出的建议,通过组织模拟验证
和反复研究论证形成的,总体上实现了8400 米至12500 米飞
行高度层垂直间隔由600 米缩小为300 米的目标。
考虑到我国飞行高度层采用公制计量单位,为减少与周边国
家采用英制计量单位造成的误差,使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尽
可能一致。我国在8400米至8900 米一段实行500 米垂直间
隔,其余高度范围内实行300 米垂直间隔的飞行高度层配备
标准,使8400 米至12500 米高度范围内飞行高度层由原来7
个增加到13 个。
这种配备方法,经过民航总局2006 年11 月在广州模拟验证
表明,较好地延续了我国现行做法,可实现与周边国家基本
接轨,公、英制配备标准差值不超过30 米,能够保证出入
境飞行高度层安全转换。
第二节RVSM实施范围
新的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配备方法于2007 年11 月
22 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实施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沈阳、北京、上海、广
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飞行情报区,
以及三亚飞行情报区的岛内空域(不含已经实施
缩小垂直间隔的三亚飞行情报区海洋空域,以及
香港、台北飞行情报区)。在上述飞行情报区内
8900 米以上至12500 米,定义为缩小垂直间隔空
域。不符合RVSM 运行要求的飞机将不得在缩小
垂直间隔空域内运行。
第三节RVSM 的飞行高度层配
备
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实施RVSM的五个步
骤,参考国外使用的英制RVSM 高度层
系统,结合目前我国使用的米制高度层
系统,通过米制高度层与英制高度层的
相互转换,在我国现行飞行高度层配备
标准基础上,确定出我国实施RVSM飞
行高度层总体方案。
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案
在我国现行8400 米以下飞行高度层实行300
米垂直间隔、8400 米以上飞行高度层实行
600 米垂直间隔的基础上,缩小8400 米至
12500 米高度范围内飞行高度层垂直间隔。
即8400 米至8900 米实行500 米垂直间隔、
8900米至12500 米实行300 米垂直间隔和
12500 米以上仍维持600 米垂直间隔不变。
8400
7800
7200
6000
5400
4800
4200
3600
3000
2400
1800
1200
600
8100
7500
6900
6300
5700
5100
4500
3900
3300
2700
2100
1500
900
27600
25600
21700
19700
17700
13800
11800
9800
7900
5900
3900
2000
26600
24600
22600
20700
18700
16700
14800
12800
10800
8900
6900
4900
3000
6600
23600
8900
9800
11000
12200
32100
36100
40100
29100
英尺米
依此类推
高度层30100 9200 高度层
9500 31100
10100 33100
10700 35100
11300 37100
11900 39100
34100 10400
38100 11600
12500 41100
13100
14300
43000
46900
13700 44900
14900 48900
米英尺
依此类推
359o 0o
180o 179o
航线角为真航线角
飞行高度
层
走向
米制RVSM高度
层
米
米制RVSM高
度层转换为
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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