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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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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的通知
民航空发[1995] 221号

各管理局、企事业单位:
航行情报工作是保证飞行安全与正常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航行情报部门为中外航空公司的飞行做了大量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服务质量不高,提供资料不够及时、准确。为规范航行情报工作,特制定《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此件发至航站)

 

 

 

 
航行情报事故差错标准
一、航行情报事故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
1.1 等级飞行事故;
1.2 航空器迫降。
二、航行情报事故征候
凡主要因航行情报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事故征候:
2.1 航班取消、返航或备降;
2.2 航空器严重偏航、飞错航线和航线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2.3 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或有活动的危险区内的危险高度,造成严重后果;
2.4 丢失机密以上文件资料,造成严重泄密。
三、航行情报工作严重差错
凡因航行情根工作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严重差错:
3.1 发布或处理的航行情报文电,有严重错误或遗漏,提供给机组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飞行安全和正常;
3.2 向机组或有关单位错误地提供了航行资料,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
3.3 迟发、漏发航行情报资料,或者提供航行情报不及时,影响了飞行;
3.4 值班期间擅离职守,贻误对航行情报文电的处理,影响了机组准备;
3.5 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计算机工作不正常或出现数据错漏,不能及时、准确地向机组提供航行情报服务,影响了航班的正常运行;
3.6 上报或印发的机场细则、各种特种航图以及其他资料有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3.7 分发航行资料发生错发或漏发,造成严重影响;
3.8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损坏设备,造成人民币4000元(含)以上损失。
四、航行情报工作差错
凡因航行情报工作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航行情报差错:
4.1 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发布航行通告,但未造成后果;
4.2 发布的各类航行通告和航行通告校核单的格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
4.3 签发或处理的航行情报文电有重要错误或遗漏,但未造成后果;
4.4 向机组、空中交通管制或其他有关单位提供了不准确的航行资料,但未造成任何影响;
4.5 由于人为原因致使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出现数据错漏,但未对飞行造成影响;
4.6 上报或印发的机场使用细则、各种特种航图以及其他资料,内容、数据出现重要错漏,但未造成后果;
4.7 各种航行资料由于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因分发航行资料时发生了差错,对使用单位的工作造成了不便;
4.8 因操作或使用不当损坏设备,造成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4000元(不含)以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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