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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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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07年5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促进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发展,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四《航图》、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开展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及其管理活动。
本规则是组织实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依据。各级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数据和资料的流通。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组织实施航行数据管理、提供航空情报服务、提供航图服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主管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活动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报发展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发布民用航空情报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划民用航空情报业务体系。
第五条 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空管系统是指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各空管单位;除本规则其他章节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及其相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积极参与国际民航组织的航空情报技术与业务活动,加强国际和地区间航空情报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科技研究开发应当遵循与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航空情报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 开发航空情报自动化与数据库技术;
(二) 改进航空情报服务方式与手段;
(三) 开发航图制作工具和技术;
(四) 引进、推广国内外航空情报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五) 收集、编译国内外航空情报科技文献;
(六) 收集、出版民用航空情报技术论文。
对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航空情报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民航总局航空情报单位负责国家间航空情报数据的交换,处理其他国家提出的数据交换请求。民航总局航空情报单位负责收集其他国家航空情报一体化资料并负责分发本国航空情报数据资料至其他国家。国家间航空情报数据资料的交换应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之间签订的双边协议进行。国际航行通告室负责国际航行通告和国际航行通告校核单的颁发、接收、处理工作。
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的时间参考系统,涉及国际空中航行的,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公制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出版物中添加英制注释。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采用世界大地测量系统作为地理参照系,对外提供的航空地理信息的坐标经国家测绘部门进行核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实行差错追究制度。因航空情报工作上的失误,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航空情报差错:
(一) 发布或处理的航空情报文电,有严重错误或遗漏,提供给机组后,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飞行安全和正常;
(二) 向机组、空中交通管制或有关单位错误地提供了航行资料,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威胁到飞行的安全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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