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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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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的通知
总局空发[1998]105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近年来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在整理上报机场资料和各种航图等资料时,做了大量认真的工作,基本上达到了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使航行情报资料在审批、制作、发布过程中节省了大量时间,缩短了发布资料的周期。但是上报资料中缺项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给总局审批、制作和按期发布航行情报造成一定影响,致使一些机场的资料不能及时公布,影响飞行及空管保障单位的使用和飞行安全。
为规范航行情报工作,提高航行情报服务质量,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3号,即《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及民航空函〔1996〕623号文关于《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中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上报资料的各项内容,特下发《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
今后上报资料均应执行此规定,做到完整、准确、清楚。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附:《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        
  
 
上报民航机场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资料是组织实施飞行的重要依据,因此,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资料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的要求,各级航行情报部门应及时收集原始资料,认真校核,按规定发布或上报机场有关资料。为了提高航行情报服务质量,有利于航行情报的制作和发布,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特制定本规定,以统一标准,规范上报资料内容和格式。
一、上报机场资料的渠道
各级航行情报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应将本机场或本地区所管辖的机场资料整理制作,逐级上报、备案,并由所在地管理局上报总局审批或备案。
二、上报机场资料的方式
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种航行情报资料要图文清楚、以邮寄或派人送达的方式报总局。特殊或紧急情况可通过机要传真发至总局。
三、上报机场资料的时限
各地上报的机场资料因为内容多,涉及面广,有很多数据要重新计算和核实,总局在审批、制作和发布过程中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且国际、国内发布资料均逐步实行定期制,需要提前28天寄达用户,故上报机场资料时要有提前量。各种资料上报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规则》及民航空函623号文中规定的时限要求提前上报。
四、上报机场资料的内容和格式
《民航机场使用细则》各项应包括的内容
(一)机场概况
1.机场资料(见附录一第1表格):
(1)机场基准点:以精确到秒的座标表示;
(2)机场标高:跑道上的最高点标高,精确到0.1米;
(3)与城市关系:与城市中显著地点的相对方位和距离;
(4)电报地址:AFTN电报格式所需的机场管理当局的收电地址;
(5)电话:包括区号的机场总机电话;
(6)磁差:机场所在地的磁北与真北的差值。
2.机场物理特性(见附录一第2表格):
(1)跑道代号;
(2)跑道真向;
(3)标高:跑道入口标高,精确到0.1米;
(4)跑道长宽;
(5)停止道长宽;
(6)净空道长宽;
(7)升降带长宽;
(8)强度:跑道承重强度,以PCN值表示;
(9)跑道道面;
(10)停止道道面。
3.跑道使用数据(见附录一第3表格):
(1)跑道代号;
(2)可用起飞滑跑距离;
(3)可用起飞距离;
(4)可用加速停止距离;
(5)可用着陆距离;
(6)跑道坡度:跑道纵坡(沿跑道中线上最高和最低标高之差除以跑道全长)。
4.滑行道(见附表一第4表格):
(1)道面:滑行道道面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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