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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14:1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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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
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空函〔1996〕623号

各管理局,飞行学院:
民航各类飞行是依据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航行情报进行准备和运作的,因此航行情报对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至关重要。航行情报主要来源于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多年来,各部门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构改革、人员交替和有的部门重视不够等原因,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有的机场修建或扩建完工后没有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有的保证飞行的设施竣工后,不通知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有的部门提供的原始资料不准确,差错较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航行情报服务的质量,威胁到飞行安全和正常,必须予以纠正。为理顺航行情报原始资料的提供渠道,明确提供原始资料的范围及要求,特下发《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过去下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    

 

(此件发至航站)

 
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的规定
航行情报是民航国内外飞行安全、正常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所必需的重要保证。提供飞行使用的航行情报,统一归由航行情报部门负责发布。民航各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航行情报部门提供原始资料。航行情报部门对收集到的原始资料进行检查、整理、制作和发布。为规范提供原始资料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原始资料的用途
1.1长期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上和较为稳定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长期性航行情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民航机场使用细则》、《中国民用航空航线手册》和各种航图。
1.2临时性航行情报
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原始资料,用于发布临时性航行情报。如:航行通告和补充资料。
1.3咨询性航行情报
立法、规章、程序、设施、技术和服务等方面重大改变的长期预报或解释性、咨询性的资料,属于咨询性航行情报,用于发布航行资料通报。(详见附录一)
2提供原始资料的分工
2.1空域规划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服务的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空中交通服务空域和航路的设立、变动或撤消;
——空中交通管制、搜寻援救服务的规定及变动;
——空中走廊、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等特殊空域的设立、改变或撤消;
——炮射、气球、跳伞、航空表演等影响飞行的活动;
——航路的关闭、开放。
2.2飞行标准和航务管理部门
——机场的进场和离场飞行程序;
——机场的仪表和目视进近程序;
——机场起飞和着陆的最低标准;
——机场运行标准和航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3通信导航部门
——通信导航规定(包括同国际民航组织附件的差异);
——机场或航路的导航和地空通信设施的建立、撤消、工作中断和恢复,频率、识别信号、位置、发射种类和工作时间的改变及工作不正常等情况;
——地名代码,部门代号的增减或改变。
2.4基建机场部门
——机场资料;
——机场或跑道的关闭、开放;
——跑道、滑行道飞停机坪、登机桥的布局、变动和撤消;
——机场助航灯光系统及其主要部分的中断、撤消、改变和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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