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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发动机转向推力
必须按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和功能要求的限制,制定发动机能够工作的最
大推力转向角,包括向上和向下转角。
7. 11 主气囊和副气囊压力
必须按飞行、结构和功能的限制要求制定主气囊和副气囊的工作压力限
制。必须包括:
(a)主气囊的最大和最小工作压力;
(b)副气囊的最大工作压力。
7. 12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FAR 23部附录G的适用规定编制适航当局可接受的连续
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飞艇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
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7. 13 总则
标记和标牌
(a)飞艇必须装有:
(1)规定的标记和标牌;和
(2)飞艇安全飞行所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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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模糊。
7. 14 仪表标记:总则
对每一种仪表: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表面玻璃上时,有使玻璃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
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位置,使飞行机组人员清晰
可见。
(c)采用数字式仪表时,除非已确认不需利用模拟指示器的趋向性指示的优
点。否则还必须提供模拟趋向性指示,而且要在模拟指示器上标明各种限制值。
7. 15 空速指示器
必须在直至飞艇最大飞行高度的任一高度所确定的VMO最低值位置,用一
径向红线标示为VMO。
7. 16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校准。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30。的磁航向角标示。
(e)如果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因电气设备工作会出现大于100的偏差,则标
牌必须标明有关电气负载,或那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差。
7. 17动力装置和辅助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必须根据仪表相应的型别,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用红色径向射线或红色
直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用绿色弧线或绿色直线标示,但不得超过最大和最小安全
使用限制;
(c)起飞和预警范围用黄色弧线或黄色直线标示;和
(d)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螺旋桨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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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用红色弧线或红色直线标示。
7. 18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
量。
7. 19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超过1美加仑和该油箱容量的5%中之大者,
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姿态下能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
线作标示。
7. 20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
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纵方法。
(b)每个次操纵器件必须有适当标示。
(c)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
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叉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
转换开关上或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于任何限制使用的油箱,必须在标牌上注明其能安全使用全部可
用燃油的条件,该标牌应安放在该油箱转换开关附近;和
(4)对多发飞艇,每台发动机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
应于所操纵发动机的位置。
(d)可用燃油容量必须标示如下:
(1)对于没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处指出
该系统的可用燃泊.量l
(2)对于有转换开关操纵器件的燃油系统,则在附近指出每个转换开关
操纵位置上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e)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如果采用收放式起落架,则必须对§4.25(e)所要求的每个目视指示
器作出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当机轮锁住在收起或放下的极限位置时驾驶员能
够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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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应急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且必须标示其使用方法。
7. 21 其它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
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包括重量)作出的任何必要的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170磅,标注该较低重
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 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i)“燃油”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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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艇适航标准(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