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咨询通告
编 号:AC~21—07
生效口期:1 997年4月8 fj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
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航空器适航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AC一21一07
生效日期:1997年4月8日
编制部门:AC
批准人:云奶
批准人:承漪贸蛮多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
——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1.总则
1.1 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初级类航空器——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提供了
一种可接受的适航标准,供申请人用以表明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
章第二十一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中第十二
条“适用规章的确定”和第十八条“颁发型号合格证件”的有关要
求。
1.2 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一部(CCAR~21)
制定。
1.3 撤消 [备用]
1.4 相关文件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一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
合格审定的规定》(C()讯一21);
(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二十三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
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OCAR一23);
·1 。
(3)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三十三部《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
(aa讯一33);
(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三十五部《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
一35)。
1.5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所提供的适航标准适用于任何选择其作为审定基
础以期获得或修订型号合格证件的初级类航空器——滑翔机与动
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申请以本咨询通告所提供的适航标准为审定基础的航空器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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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范围的要求。
1.6 背景和说明
初级类航空器具有设计和制造相对简单,所需投入不大,价格
低廉,使用维护简便等特点。随着我国经济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
该类航空器在飞行训练、农林作业、航空物探、航空摄影和宣传广
告等通用航空领域和个人用途、航空体育等方面在我国形成了一
定的供需市场。
对于此类航空器,根据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民航总局航空器适
航司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年的试行,正式采用其
他国家适航当局颁发的一些适航标准作为我国初级类航空器可接
受的适航标准的时机已成熟。因此,本咨询通告将欧洲联合民航局
(JAA)颁发的《联合航空要求第二十二部——滑翔机与动力滑翔
机适航要求》(JAR一22)作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可接受的初级类
航空器——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适航标准。
2.定义
(1)初级类航空器 凡符合下述条件的航空器为初级类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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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
(a)无动力驱动或由一台自然吸气式发动机驱动,在标准海
平面大气条件下失速速度‰不大于11 3公里/小时(61节);如为
旋翼航空器,主旋翼桨盘载荷限制值为29.3公斤/平方米(6磅/
平方英尺);
(b)重量不大于1 225公斤;
(c)包括驾驶员在内,最大乘座量不超过4人;
(d)座舱不增压。
(2)局方 是指民航总局负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
审定的职能机构以及授权或委托的机构或任何人。
3.适用的适航标准
任何申请人均可以《联合航空要求第二十二部——滑翔机与
动力滑翔机适航要求》作为适航标准申请符合本咨询通告1.5规
定的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的型号合格审定,适用的修正案由局方
确定。JAR一22(1 980年4月1日发布,1 995年1 o月28日第五次
修正)的中译文附后作为本咨询通告的附件。
4.附则
本咨询通告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负责解释。
本咨询通告自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AC~21一07咨询通告附件
联合适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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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1 995年1 0月28日
更改版5
AC一21—07咨询通告附件
目录(总体安排)
JAR~2 2
滑翔机与动力滑翔机
前言………………………………………………………………………………l
页号核对清单……………………………………………………………………4
绪论………………………………………………………………………………5
A分部——总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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