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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1 15: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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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特殊程序,继续向邻近
的飞机告警,并与ATC 协调。
(3) 驾驶员认为存在可能影响航空器许可飞行高度层
(CFL)保持能力的颠簸
驾驶员应采取的措施管制员应采取的措施
观察可能的飞行冲突情况,最大限度地
使用外部灯光。
在121.5MHZ 上广播呼叫、位置、飞行高
度层、颠簸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行动
的意向(飞行员间的空中通信频率可以
作为备份)。
特殊运行手册
页码:2-23
日期:2003/04/16
修改号:00
 尽快通知ATC,如需要,请求改变飞
行高度层。
 如果飞机不能保持CFL,执行规定的
应急程序,离开指定的航路或航迹。
 评估交通情况以确定是否能通过向
该飞机提供横向、纵向或增加的垂
直间隔来容纳该飞机,如果这样可
以,应用合适的最小间隔。
 如果不能提供合适的间隔,向飞行
员通报交通情况,并询问飞行员的
意向,向邻近的飞机通报,并监视
情况的发展。
 ATS 提供者,提供这一信息,应考
虑暂停RVSM 运行。
(4) 主高度测量系统中失掉了冗余的系统,但剩余的系
统仍工作正常
驾驶员应采取的措施管制员应采取的措施
将工作正常的系统与高度保持设备
(AKD)相连,通知ATC 失去了冗余的系
统,对高度保持系统给予更多的监视。
认收情况报告,持续监视飞行进程。
(5) 气象条件
A. 气象条件可能会造成颠簸,这会影响高度保持的精
度。如果飞机报告有中等以上的颠簸,并且与另一
架飞机垂直间隔1000 英尺、水平距离5 分钟以内,
ATC 应通过指挥其中的一架飞机爬升或下降来尽量
建立2000 英尺的垂直间隔。
B. 应理解任何ATC 机构都有可能由于不利天气情况而
要求增加最小间隔标准,这可能导致在一些RVSM 空
域暂停RVSM。这可能在编组航路(OTS)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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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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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生,也可能在公布OTS 之前发生。
3.计划的二次放行
3.1 概述
在长距离国际航线飞行时,10%的应急燃油很少被消耗。为
了充分利用这部分燃油,达到增加飞机业载和减少燃油消耗的
目的,而采用计划的二次放行:即在起飞机场首先放行航班飞
往大约在该航班航路90%航程附近的一个机场(初始目的地机
场),并在航路上选择一个“二次放行点”,在该点按飞机的实
际重量和剩余机载燃油,再次签派放行飞机至最终目的地机场。
这两次签派放行的油量都必须遵守公司的燃油政策。
特殊运行手册
页码:3-2
日期:2003/04/16
修改号:00
3.2 定义与说明
初始目的地机场:是指实施计划的二次放行时,在起飞
机场初始签派放行时选择的目的地机场。
二次放行点:既是起飞机场至初始目的地机场航路上的一
个点,也是起飞机场至最终目的地机场航路上的一个点。根据
飞机在该点的剩余机载燃油和相关条件,对再次签派放行飞机
至最终目的地机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飞往最终目的地机场,
还是初始目的地机场。该点的位置与所选择的初始目的地机场
及其备降机场的位置有关。
机组报告点:是二次放行点前的一个点,用于获得计算从二
次放行点再次签派放行飞机至最终目的地机场所需最小油量的
数据。一般情况下,此点是航路上预计到达二次放行点前1-1.5
小时航程的某一点。
通讯测试点:为保证实施航路中的再次签派放行,选择航
路上机组报告点前2-3 小时航程的某一点,提前测试地空语音
通讯的质量。
3.3 实施计划的二次放行前的判断
飞行签派员在签派放行飞机执行计划的二次放行时,必
须确认不存在以下影响实施二次放行的情况。
(1) 机载两部高频(HF)电台有一部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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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3
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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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载选择呼叫组件故障。
(3) 未获得实施二次放行所需的计算机飞行计划、航
行通告和有关机场的天气实况和预报。
(4) 起飞前,初始目的地机场或其备降场中有任何一
个机场的天气在飞机预计到达前后两小时内低于机场运行
最低标准。
(5) 起飞前,最终目的地机场或其备降场中有任何一
个机场的天气在飞机预计到达时低于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6) 起飞前,初始目的地机场或其备降场中有任何一
个机场的地面设施或服务不能够保证航班的正常运行。
(7) 起飞前,最终目的地机场或其备降场中有任何一
个机场的地面设施或服务不能够保证航班的正常运行。
(8) 起飞前,初始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和负责航路
上再次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协商确认本次航班不实施计
划的二次放行。
3.4 初始签派放行的工作程序
负责初始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应该:
(1) 在航班预计起飞前3 小时开始收集航行通告和有关
机场的天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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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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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国际配载提供的航班无油重量,在航班预计起
飞前1 小时30 分开始制作实施二次放行所需要的计算机飞行计
划。
(3) 分析有关的签派放行资料和计算机飞行计划,根据
3.3 条中的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实施计划的二次放行的决定,如
不实施,应重新计算正常飞行的计算机飞行计划,并通知负责
该航班再次签派放行的飞行签派员。
(4) 根据计算机飞行计划,初步确定起飞油量,并通知
载重平衡部门。当机长到达后,向其提供气象资料、航行通告
资料和计算机飞行计划,必要时进行讲解。
(5) 与机长共同确定最终起飞油量,如果与预先计算油
量值不符,重新通知载重平衡部门。
3.5 飞行机组工作程序
执行计划的二次放行的飞行机组,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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