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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21 10:5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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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国内客运销售代理
17.1 名词解释
 销售代理人——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航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运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企业。
标准运输凭证——指经民航总局注册批准、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的客票、行李票、退款单等有价证券的统称。
借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除非提出相反的证明,否则代理人应依据所述原因补交金额的单据。
贷项通知单——由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印制和发放、其会员航空公司用于通知代理人,将依据所述原因向代理人支付金额的单据。
17.2 一般规定
17.2.1 业务范围和职责
 办理旅客订座及填开客票:电子客票的销售、承运、结算、变更、退票等各种业务操作均以系统中电子客票记录信息为准。
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检查旅客购票的有效证件,填写购票单,并按规定分类保存半年,订座时,必须输入准确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电话号码。
办理座位再证实、更改日期和航班、改变航程、换开客票、退座、退票。
按航规定填开客票、退款单。
合理地安排、陈列和分发班期时刻表、运价资料及宣传资料。
正确指导旅客填写购票定座单。
代收销售机票款、代收退票手续费。
填制销售报表。
办理航指定的其它业务。
重要旅客及随行人员、无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担架旅客、犯人以及其它特殊旅客购票按照航空相关业务规定办理,代理人未经航空特别授权不得办理此类业务。
按航空要求办理和发展常旅客业务。
17.2.2 规章、运价的遵守和保密
 应向代理方提供航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代理方必须正确遵照执行,若上述资料有修改或补充,应尽早通知代理方。
向代理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班期时刻表和其它资料的方式是:面交、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图文传真、电子邮件、中国民航旅客服务订座系统(简称电脑订座系统)和其它双方约定的方式。
代理方按提出的要求对提供的旅客运输规章、财务规定、运价、承运条件和其它资料的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
17.2.3 债务和其它费用
 代理方不得以的名称或名义对外举债;代理方与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等发生的债务、费用,全部由代理方承担,与无关。
仅向代理方支付规定费率的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代理方为代理销售业务所产生费用。如果代理方需要较大量的宣传资料(如航班时刻表、等高模、飞机模型等),可有偿提供给代理方。
17.2.4 变更、转让
 代理方或任何一方,如发生变更,包括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撤消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的任何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本文件所规定的代理方的权利和其它职责,未经的书面同意,代理方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者授权给任何第三方。
17.3 代理方的资质认定及资质证明
17.3.1 代理人必须取得:
中国的企业法人资格。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登记有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认可证书和批准通知书。
17.3.2 代理方营业地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固定的、并且其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独立营业场所为指定的客票销售点。
有两个以上的营业柜台,其中一个用于售票,另一个用于收款。
有至少一部电话和一台图文传真机。
有不少于两个保险柜。
有供旅客休息和填写订座单的服务设施。
有必要的安全防火、防盗设备和措施。
营业场所的门面应面向能行驶机动车的车道,在门外有适量的车辆停放处。
17.3.3 代理方营业销售工作人员应至少有三人持有《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
17.3.4 代理方应向提供的资料具体如下:
代理方申请与签订协议的《申请书》原件(必须注明终端号,如HAK00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金飞公司不可撤消的担保函》复印件一份。
《航协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至三份《航协培训证书》以及中国民航颁发的国内上岗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营业场所内外照片各一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人代表领取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内客运销售代理协议》复印件一份。
《直接借记协议》复印件一份。
17.4 标准运输凭证的领取、使用和保管
17.4.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航应授权代理方以航的名义填开标准运输凭证。标准运输凭证由代理方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领取。
17.4.2 代理方应按照航的规定,正确填开标准运输凭证,并应对标准运输凭证上所列明的各项内容向航负责。
17.4.3 代理方对标准运输凭证负有保证安全和妥善保管的责任。代理方每日应将标准运输凭证取出和放入保险柜,必须有完整的登记手续。代理方承诺严格按此要求使用标准运输凭证。
17.4.4 代理方在选择和使用航的标准运输凭证之日起,即视为代理方的保管责任开始,在代理方保管责任内,如果发生航标准运输凭证遗失、破损、被盗等情况,代理方必须按航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在当天内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案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航(包括代理方的处理意见),并按每张电脑客票4000元人民币、每本已填开客票(含财务联)按出票人联或旅客联的金额向航赔偿。如果遗失或被盗的航标准运输凭证被冒用,代理方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7.5 代理费的支付
17.5.1 对代理方使用航的标准运输凭证办理销售代理业务,航按规定的手续费率向代理方支付代理手续费,计算方法:代理方应得代理手续费=代理方使用航票证办理销售业务的实际代收金额×代理手续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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