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批准后,收回其执照。
6.
被收回执照者再次申请执照的,应当按照岗位培训考核大纲重新进行岗位资格培训考核。
7.
第十四条航管中心批准脱离管制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执照自然中断。航管中心根据华东空管局执照管理规定将自然中断者姓名、单位、中断起始时间、原因上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发出执照自然中断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自然中断的起始时间及原因。
8.
执照自然中断后恢复执照的,由航管中心根据其离岗时间安排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完成后,上报华东空管局,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安排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华东空管局批准恢复。
9.
持照人调离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或超过规定年龄后,应当注销执照。由华东空管局将执照注销报告报至民航总局空管局,由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注销其执照。注销后的执照可留给本人保存。
10.执照只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并应当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如遗失执照,由航管中心向华东空管局提出书面报告,华东空管局呈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补发。
三、管制、情报执照的保管
1
) 空中交通管制、情报执照证书由航管中心统一保管。
2
) 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对航管科值班管制员、情报员的执照情况进行检查。
3
) 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应将管制执照存放在上锁的柜子里,不得遗失或者破损,不得随意借出;
4
) 执照一般情况下不外借,特殊情况下,如果本人需使用管制执照时,由航管中心培训主管负责登记,用完后立即交回;
5
) 管制、情报执照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执照,使用完后及时交还;
6
) 使用人如将执照丢失或者损坏应及时向航管中心报告,并承担因申请补发执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
) 对于外地调入和航管中心委托派出以及内部岗位调动的管制员和情报员的执照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航管中心应予以确认。
四、附则
1
) 本规定由航管中心负责解释。
2
) 对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管制员,各科科长及时向航管中心主任报告,根据中心研究决定及时终止其行使执照的权利,并报上级执照管理部门。
4.7防止管制员疲劳和心理辅导的管理措施
为减少管制员疲劳给空管安全带来的潜在威胁,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航管中心所有参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人员的管理工作。
1
) 按要求定期体检。当发现有关人员的身体状况不能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要求时,可在复查确认后调整其工作岗位,并上报上级执照管理部门。
2
) 杜绝疲劳上岗。
3
) 管制员必须保证上班前8小时内的休息,严禁在上班前8小时内饮用酒精类饮料和服用精神抑制类药物。
4
) 控制管制工作强度
5
) 严格执行“双岗制”,防止席位管制员工作强度过大。
6
) 严格执行席位职责划分的相关规定,带班主任负责监控各席位的工作负荷,必要的时候进行调整。
7
) 工作过程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应采用检查单的工作形式,减轻工作负担。
8
) 遇有紧急情况,还应及时采取流量控制。
9
)加强管制员的技能培训,重点针对大流量,以提高个人工作强度负荷能力。10)合理排班11)根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排班,合理
安排轮休。12)根据业务技能、性格、年龄、工作经历等情况合理搭配班组资源,形成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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