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当前位置: 主页 > 航空资料 > 空管资料 >

时间:2011-10-08 21: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7
) 管制类岗位放单保护期

i. 塔台管制岗位保护期:管制指挥席不少于3个月;

ii. 飞行服务类岗位保护期为1个月;

 

iii.对不能通过考核者,各科应追加培训,并根据本科规定予以处罚。三、见习人员管理

1
) 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各部门培训主管负责监督培训计划实施情况及见习人员进度,并做出相应调整;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可安排管制检查员对培训工作及学员见习工作做不定期抽查,并将结果和改进建议上报航管中心,记录归档;带班主任可随时对违反规定的见习人员及见习工作安排做出调整。

2
)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每位见习人员必须配备一名专业教员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教员应针对见习人员的个人能力,严格控制好放手量。当发生特殊情况时,教员应立即接管相关工作。

3
) 管制教员在管制指挥席带培见习管制员时,管制教员的话筒必须有发话优先权,同时不得接听电话。

4
) 见习人员要根据见习计划落实自己的见习工作中,通过班组的监督帮助完成学员的培训计划。见习人员在岗位见习期间,应严格按章程作,必须服从管制教员的管理,严禁擅自操作各种设备或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

5
) 见习阶段中出现工作差错和事故征候的见习人员,各科应推迟岗位考核时间3至6个月。

6
) 见习人员应严格遵守航管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若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见习人员应尊重教员和其他同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

7
) 航管中心将根据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工作表现或处罚记录决定其是否能独立工作。

 


4.4实习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便于对实习人员的管理,保证实习工作现场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此规定,作为对上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时的补充;本规定适用于航管中心空中交通管制和情报实习人员;本规定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制定。
一、实习人员的资格
高等院校空中交通管制、情报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由相关院校推荐、航管中心批准可以获得在航管中心管制单位实习资格。实习期间由航管中心相关单位根据推荐院校的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出安排。不符合实习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实习。
二、实习管理的一般规定
1
) 实习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院校的实习介绍信、实习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航管中心报到,否则航管中心有权取消其实习资格。

2
) 航管中心应尽量为实习人员提供生活上的帮助和支持,提供食宿、交通上的照顾、办理,代办实习需要的各种证、卡,但实习人员如能自行解决应自行解决。

3
)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航管中心具体负责,各管制部门协助,实习人员的现场管理由各管制部门带班主任负责。

4
) 航管中心相关单位根据实习人员学校的实习计划和各管制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习计划,并根据计划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工作进行指导。

5
) 管制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6
) 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谦虚谨慎,勤奋好学。

7
) 服从各级领导、带班主任、管制员的指导和管理。

8
) 原则上实习人员在管制工作现场只能进行观摩,不得干扰工作,严禁发出管制指令和操作各种设备。

9
) 凡实习人员有违反有关条款之规定的,有关人员可向航管中心报告,由航管中心对实习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实习资格;一旦实习人员的过错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塔台运行手册(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