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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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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本单位保留追究其本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10)实习期间航管中心负责向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所需的资料,其他人员如需提供资料经航管中心核准,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执行。11)如总局空管局、华东空管局、机场集团公司对实习人员管理有其他有关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5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提高航管中心下属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空中交通管制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保证飞行安全,特制定此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航管中心全体空中交通管制员。本规定依据《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以及《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制定。一、岗位培训的一般规定
1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考核。

2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塔台、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和航行情报等岗位。各岗位培训考核大纲应当按相关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3
)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岗位培训考核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4
)航管中心在职人员均应按航管中心要求参加规定的在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继续担任岗位工作。

5
)航管中心见习人员的培训应按见习管理规定进行。

6
)在职培训主要以集中授课、指定内容的自学、现场观摩、操作实践等方式进行。

7
)在职培训分为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强制性培训是有关人员必须参加的培训,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非强制性培训可自愿参加,不作管理考核要求。

8
)强制性培训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向航管中心申报强制性培训计划(包括起止时间、内容、培训程序、考核办法、合格标准、教员等),并经航管中心批准后执行。

9
)强制性培训的内容必须进行考核,且考核结果必须按有关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必要的奖惩。10)航管中心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中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


二、培训考核职责
1
)根据本单位各岗位标准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和准备培训考核材料,并适时修改、补充。

2
)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上岗前培训考核、资格培训考核、设备培训考核、熟练培训考

核、复习培训考核、附加培训考核、补习培训考核具体计划。

3
) 指定明确的岗位培训教员选拔程序,选拔岗位培训教员,组建培训考核组。

4
) 监督各项培训考核计划的实施,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航管中心培训主管报告培训考核情况。

5
) 根据培训考核组的建议,决定结束培训考核、追加培训考核、暂停培训考核、继续培训考核或停止培训考核。

6
) 培训考核内容和课时未达标的空中交通管制员不得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

7
) 航管中心应监督各项培训、考核计划的实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培训、考核情况。

8
) 空中交通管制员应当接受航管中心的监督和检查。运行标准部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

培训及考核问题进行纠正与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三、岗位培训内容

1
)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机场细则、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考核。岗前培训考核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模拟机训练,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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