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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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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适当增大落地间隔;

3.
8必要时,实施流量控制;

3.
9根据情况,提醒航空器机组返航或备降并通报相关机场气象信息。当机组决定返航或备降时,及时通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与区调进行协调和移交。


3.27台风影响时的工作程序
1目的
为规范塔台管制室台风条件下的管制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塔台管制室各席位。
3管理要求与工作程序

3.
1当有台风时,塔台管制员应当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了解台风的详细情报(中心强度、移动方向);

3.
2及时了解有关航路和主要备降机场的气象情报并注意其实况变化;

3.
3随时掌握通报机组报告的实时气象信息;

3.
4根据情况暂停航空器推出、开车和放飞;

3.
5如塔台区域内有航空器进近、着陆,还应:

3.
5.1密切注意风向、风速及场面气压的变化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时及时向起飞、着陆航空器通报。必要时应通报地面阵风数值并提醒航空器检查天气标准;

3.
5.2当风向风速超过航空器起飞、着陆标准时,及时建议进场航空器返航或飞往备降机场备降并通报相关机场气象信息。


3.28通用飞行
1直升机起飞、落地目视飞行直升机使用同一起飞着陆区起飞、着陆时,最低间隔标准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
1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后起飞的直升机不得开始起飞;

1.
2先起飞、着陆的直升机离开起飞、着陆区之前,着陆的直升机不得进入起飞、着陆区;

1.
3起飞点与着陆点的间隔在 60米以上,起飞、着陆航线又不交叉时,可以准许同时起飞、着陆。

1.
4直升机在停机坪上起飞和着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4.1不妨碍其他航空器的起飞和着陆;

1.
4.2与其他航空器、障碍物水平距离不小于 10米;

1.
4.3不准顺风垂直起飞或者着陆;

1.
4.4没有可被旋翼气流卷起的漂浮物;

1.
4.5在机场上空飞越障碍物的高度不得低于 10米;飞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不得低于 25米。2通用作业飞行

2.
1在通用航空飞行开始前,塔台副班管制员应向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核实通用航空飞行计划;

2.
2通用航空飞行实施前,管制员应熟悉通用航空飞行使用机型的性能;根据通用航空飞行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飞行情况,制定调配预案;根据应急程序,制定应急指挥预案;

2.
3通用航空起飞后,向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通报通用航空的起飞时间。

2.
4主班管制员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航班飞行与通用航空飞行之间的冲突。发生应急情况时,按应急程序开展工作;

2.
5通用航空飞行结束时,及时将通用航空落地时间通报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3.29战斗机转场、演习飞行时管制工作程序
一、双方共同组织实施飞行时,起飞线塔台是本机场区域的指挥中心,由飞行指挥员(军方)实施统一指挥和调配,民航派出副指挥员协助飞行指挥员指挥,飞行副指挥员(民方)必须在班机预计起飞或到达30分钟前到达起飞线塔台。
二、飞行指挥员全面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机飞行动态,并将有关的飞行情况通报民航派出的飞行副指挥员。
三、飞行指挥员一般情况下不直接指挥民航班机,由副指挥员(民方)按照飞行指挥员的意图实施指挥。当军民用飞机遇有飞行冲突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时,飞行正指挥员有权自行决断,实施指挥,并对其后果负责。
四、飞行副指挥员(民方)应及时向飞行指挥员了解与民航有关的飞行活动情况和飞行调配方案,对班机实施指挥前,应征得飞行指挥员同意,并及时向指挥员报告班机的飞行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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