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2.3航管中心所聘任的管制员必须已获得有效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4.
1.2.4当见习管制员的岗位训练经延长仍不能按期达到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员标准时,不得继续聘任为见习管制员。由航管中心研究后报请机场公司。
4.
1.2.5当管制员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被注销、收回后,不得继续聘任其担任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工作。
4.
1.2.6管制员在暂停执照期间,不得享受管制员的相关待遇,也不得从事相关管制工作。
4.
1.3政工处和航管中心共同负责对管制人员的聘任工作。管制人员需求由航管中心提出,政工处负责审核。
4.2空中交通管制教员聘任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航管中心培训工作质量,规范各专业教员推荐、选拔、聘任工作,结合航管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4.
2.1专业教员选拔范围为航管中心符合选拔标准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4.
2.2教员基本条件
1
) 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
) 工作态度端正,勤奋钻研,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岗位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考评成绩优秀,且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3
) 思维敏捷,自学能力强,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知识全面,专业技能较强,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积极参加各类教学活动,在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4
) 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4.
2.3各专业教员选拔标准
1
) 程序管制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执照满2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英语PETS-3(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2
) 管制英语教员:工作满2年(含)以上、持程序管制执照满1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英语PETS-4(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3
) 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执照满2年(含)以上、本科学历(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管制工作差错。
4
) 情报教员:工作满3年(含)以上、持情报执照满2年(含)以上、大专学历(含)以上、助理工程师(含)以上、连续2年未发生工作差错。
4.2.4专业教员推荐、选拔、聘任序程序
1
) 科室推荐:各科根据航管中心要求,将符合本专业(工种)教员标准的推荐人选报航管中心分管领导。
2
) 航管中心审核、聘任:航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聘任意见经航管中心办公会讨论确定后聘任。
3
) 记录备案:航管中心将教员聘任情况局政工处及机场公司备案,并通报相关科室。
4.
2.5教员的职责、权利
4.
2.5.1职责
1
) 将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者;
2
) 对受训者在受训期间的工作,进行不间断的指导、监督;
3
) 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4
) 适时对受训者进行讲评,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填写培训记录;
5
) 对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提出继续见习或转正的建议;
6
) 协助科领导及培训主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4.2.5.2权利
1
) 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主管或科科负责人提出受训者结束培训的建议;
2
) 对受训者在工作中出现违反规定的现象进行否定、阻止,随时对受训者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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