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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1: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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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空中交通管制、情报执照管理办法
为了便于航管中心管制员、情报员执照申报的统一管理,规范执照申报考核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执照申报
(1)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年龄在21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首次申请管制员执照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含);

c.热爱民航事业,品德良好;

d.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或民用航空情报员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

e.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f.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2)
各科见习人员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后,各科统一申报并填写申请执照表格(具体参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3)
申报人员需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格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应体检合格证。

(4)
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初步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并将符合条件人员报请航管中心领导审批。

(5)
按照航管中心领导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

(6)
配合、协助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完成申报执照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工作。

(7)
根据民航总局下发的颁发执照文件,航管中心培训主管对航管中心新获

 

 


执照人员登记备案。
二、执照管理

1.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

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四十岁以上每年一次体检。

2.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a) 在华东空管局空管处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华东空管局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b)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c) 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的。

d) 暂停持照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决定,并向该持照人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暂停执照的起止时间和原因。

 

3. 
暂停执照的恢复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因考核或技术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执照的,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习和岗位见习。暂停期满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安排考核或检查,合格的,可以批准恢复;

b) 因身体不符合体检标准而被暂停执照的;经治疗达到体检标准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根据认可的体检单位的健康鉴定批准恢复;

c) 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而被暂停执照的,航管中心组织对其进行教育和技术补课。暂停期满后,由华东空管局空管处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航管中心报华东空管局空管处批准恢复。


4.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执照:
a)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对造成飞行事故及危险接近负有直接责任的;

b)在连续三年内因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两次飞行事故征候的;

c)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鉴定,持照人身体不能恢复至体检标准的;

d)暂停执照期满后,考核期内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考核期为3个月,自暂停执照期满之日起计算。


5. 
对于应当收回执照的,由航管中心向华东空管局上报,经民航总局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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