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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2: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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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
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研究,现就
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根据基本建设项
目的特点,凡在2002 年10 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
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 号),2002 年10 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
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
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
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
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
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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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
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
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
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目前,单从
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
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
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
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
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
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
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
设单位必须按工作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
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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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
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
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
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
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
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
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
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
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
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
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
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
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
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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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
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
位的,如何处理。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
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
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
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因各行业基本
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
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
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
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
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
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预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
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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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
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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