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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2: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间。
(AP-117-TM-01R2)的
按照2008 年气象工作计划,民航局空管局
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数据交换能力,结合各地区
《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
旬召开了修订草案的审
修改,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09 年4 月7 日
一、 明确了需要加入国内飞行气象情报公报交换或者
变更公
、 增加了涉及由配备621 系统
统的机场气象台的相关条款。
、 增加了与台北交换飞行气象
五、 调整了西北区域的低层高空风和高空温
六、 增加了附件《话音方式航空器空中报告记录表》。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
业务运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
各运输机场,飞行学院,西藏区局:
为适应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升级改造后的业务
发展需要,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CCAR-117R1)
的有关规定,民航局空管局组织人员对《民用航空气象数据
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AP-117-TM-03)及其相应附件
进行了修订。现将《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
规定》(AP-117-TM-03R1)下发你们,请各民用航空气象服
务机构和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由于民航气象中心处于建设阶段,《民用航空气象数据
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中民航气象中心承担的民航气象
数据库系统运行职责暂由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承担。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空管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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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管理规定
(AP-117-TM-03R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 3
第三章 系统安全与管理................................. 6
第四章 资料保存与管理................................. 8
第五章 附则........................................... 9
附件一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资料汇交目录............... 10
附件二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 18
附件三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IP地址分配表...........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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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业务运行,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运
行、管理和维护。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
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
区空管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站)以及机场所属气象服
务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是指具有
飞行气象情报及气象资料的交换、备供、存储等功能的信息
系统,包括通信子系统、数据库子系统、信息综合处理子系
统及相关网络设施。
第二章 系统运行与维护
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实行每天24小时不
间断运行,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象台
应当安排专人值守。
第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
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目录》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气
象中心汇交气象资料。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
3
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目录》向民航气象中心汇交本地区的
气象资料。
第六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
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
配有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象资料。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
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向本地区配有气象数据库系统
的机场气象台分发气象资料。
第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气象情报发布与交换办法》、
本规定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汇交目录》、
本规定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资料分发目录》及
其它相关文件,制作或修改控制数据文件和自动生成航空气
象产品的参数文件。
第八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行业标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1部分
观测和报告》(MH/T4016.1)和《民用航空气象 第2部分 预
报》(MH/T4016.2),对进入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飞
行气象情报,进行质量控制。
第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安排人员对接收和发送的气象资料予以监控,以确
保资料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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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制度,安排
专人定时巡视系统设备、监控实时作业。
第十一条 民航气象中心与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地
区气象中心与本地区机场气象台应当建立有效途径,及时就
系统的运行维护、故障排除等方面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可以根据业务技术的发展和业务运行环境的改变,对资
料汇交、分发内容做必要的调整。民航气象中心分发内容和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内容的调整应当经民航局空管局批
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分发内容和机场气象台汇交内容的调
整应当经民航地区空管局批准,并报民航局空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建立和保存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的系统维护
档案,记录系统软硬件的更新、维护和维修情况。
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机场气
象台应当根据本地的业务运行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
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
第十五条 当民用航空气象数据库系统发生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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