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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2: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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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报告,应当立即填写本办法附件五《话音方式航空器空
中报告记录表》,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发送给本飞行
情报区气象监视台、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
航空器空中报告公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
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二十六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获得的国内例行
航空器空中报告公报,通过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
区未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
统的机场气象台(站)转发。
第二十七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每小时将国内的例行航
空器空中报告编辑成公报,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和气
象传真广播系统向境内广播,同时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
报收集中心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
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 公报分发地址》。收到
特殊航空器空中报告,应当立即转发。
第四章 机场预报
第一节 机场气象台
第二十八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
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 部分:预报》的机场预报。
第二十九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有效时间为9 小时的
机场预报(FC),其有效时段为2106、0009、0312、0615、
0918、1221、1524 和1803。
第三十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在每日与本机场有关的第一
个飞行活动开始前2 至3 小时之间发布第一份机场预报
(FC),之后在机场预报(FC)的有效起始时间前1 小时10
分钟至2 小时之间连续发布机场预报(FC),直至当日飞行
活动结束。
发布的第一份机场预报(FC)的有效时段应当包含该飞
行活动的开始时间,有效时段的起始时间应当最接近飞行活
动的开始时间。
当连续三份或者三份以上机场预报(FC)的有效起始时
间之间没有飞行活动时,可以只发布其中的最后一份机场预
报(FC),但应当在飞行活动开始前2 至3 小时之间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在飞行活动开始前2
至3 小时之间发布机场预报,发布时间迟于该机场预报的有
效起始时间前1 小时10 分钟的,机场气象台应当预先报本
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备案,由民航地区空管局报民航局空
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附件一的5 中FT/SACIXX 公报所列
机场的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的有效
时间为24 小时的机场预报(FT),其有效时段为0024、0606、
1212 和1818,发布时间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 小时
10 分钟、不早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6 小时,最好不早于预
报有效起始时间前3 小时。
第三十三条 机场气象台对其发布的机场预报(TAF)不
能持续检查时,应当发布机场预报取消报。
第三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发布的机场预报修订报、机场
预报更正报或者机场预报取消报的有效时段应当与所修订
的、所更正的或者所取消的机场预报的有效时段一致。
第三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AFTN 或者其他有效
手段将机场预报发往本地区气象中心和民航气象中心。
本办法附件三《与境外气象服务机构直接交换飞行气象
情报的机场》所列机场的机场气象台还应当通过AFTN 将机
场预报同时发往相关的境外气象服务机构。
机场气象台为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指定的其他机
场制作机场预报,该机场预报还应当同时发往该机场预报对
应的机场气象台(站)。
第二节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
第三十六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收集本地区民用机
场的机场预报,并编辑成机场预报(FC)公报。
第三十七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
和境外有关机场预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广域网向本
地区配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机场气象台广播。
第三十八条 由本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确定,民航地
区气象中心通过AFTN 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本地区未配备民
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和民航气象传真广播接收系统的机场气
象台(站)转发有关的机场预报,或者由机场气象台(站)
自行索取。
第三节 民航气象中心
第三十九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参加国际交换的有效
时间为24 小时的机场预报(FT)编辑成机场预报公报,不
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2 小时,通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
报收集中心发往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
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换的OPMET 公报分发地址》。
第四十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本办法附件一的3 和4
所列的参加OPMET 公报交换的有效时间为9 小时的机场预报
(FC)和有效时间为24 小时的机场预报(FT)编辑成机场
预报公报,不迟于预报有效起始时间前1 小时,通过中国民
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分别发往香港机场气象台和台北
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地址见本办法附件四《参加国际交
换的OPMET 公报分发地址》。
第四十一条 机场预报(FC、FT)公报发出后收到的参
加国际交换的机场预报,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在其报头时间组
后加注“RRA”(依次为“RRB”,“RRC”,……)字样后立即
转发;更正报、修订报立即转发。
第四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将收到的境内机场预报
和境外机场预报,立即通过民航气象传真广播系统和民航气
象数据库广域网广播。
第四十三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根据国内业务需求,通
过中国民航飞行气象情报收集中心向境外有关飞行气象情
报收集中心或者气象服务机构索取所需的机场预报。
第五章 着陆预报和起飞预报
第四十四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符合民用航空行业标
准《民用航空气象 第2 部分:预报》的着陆预报和起飞预
报。
第四十五条 机场气象台应当发布着陆预报,但是当发
布自动生成的机场天气报告时可以不发布着陆预报。
第四十六条 着陆预报采取趋势预报的形式,与所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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