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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5 01:54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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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证飞机处于VOR 辐射场型的主波瓣内。
圆周校直主要用于确定方位误差和信号质量的分布,检查的科
目为方位校直、航道灵敏度或调制度、辨向和旋转、抖动和扇摆、
识别和信号强度,信号强度至少每20 度进行一次检查。
选择圆周飞行的高度和距离时,应允许定位基准系统能精确地
定出飞机的位置。对于基于经纬仪的定位系统,圆周飞行的高度要
低,圆周的半径要小。而其它的自动系统则要求圆周的半径要大,
才能获得所需的精度。对于使用GPS 或同等定位系统作为数据更新
的,圆周半径应大于5NM,使用测距设备作为数据更新的,圆周半
径应大于10NM。圆周飞行应该有足够的重叠,以便确保在整个360
°内完成了测量。圆周可以顺时针飞行,也可以反时针飞行,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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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圆周飞行,就只能按相同的旋转方向、距离和高度飞行。飞行
高度应当保证整个圆周在台址的4 至6 度仰角范围内。通过对整个
圆周的误差进行平均,便可以确定VOR 的校直。如果在圆周飞行中
信号出现了中断,必须采用径向线飞行确认后才能确定是否限制设
备和启动航行通告。圆周检查的目的是帮助地面维护人员确定设备
周围有问题的环境,当寻找低角度的反射或遮蔽时,飞行高度和圆
周半径之间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当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在4 至
6 度范围内进行圆周飞行时,应当修改圆周的高度和半径,但应在
有效覆盖以内。如果定期校验中发现平均航道校直大于1 度,应当
通知地面维护人员。地面维护人员应当检查设备和场地环境。
如果不能通过圆周确定校直,也可以通过飞一系列径向线进近
来确定校直,并且至少每个方位象限内飞两条,每条径向线检查的
距离不小于5NM。这些径向线应具有相同的角度间隔。采用这种方
式,至少需飞八条径向线才能确定VOR 的校直。圆弧与径向线校直
相结合所取得的结果好于只用径向线校直取得的结果。采用径向线
飞行来代替圆周飞行必须征得民航局的同意。
4.5 弯曲
飞一条径向线,然后将指示的航道与定位基准系统进行比较就
可以确定弯曲。所测得的误差是相对于所飞径向线的正确磁方位。
4.6 抖动和扇摆误差
扇摆是航道线周期性偏移的结果。如果扇摆的频率足够高,偏
移将会最终达到平衡,不会引导飞机偏移。抖动是一系列不规则的、
粗糙的偏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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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可飞性
可飞性是进行飞行校验的飞行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在飞用于运
行的径向线和基于VOR 的飞行程序时应对可飞性进行评价。
4.8 覆盖
VOR 的覆盖是在运行要求的服务区内可提供使用的区域,通过
对VOR 的各种检查来确定。如果要测量规定高度上的覆盖,则需另
外进行校验。对于终端区的全向信标设备,有效覆盖为高于台站高
度1000 英尺(或最低安全高度)25NN。
影响VOR 覆盖的因素不仅仅是信号强度,有许多因素可以影响
VOR 的覆盖。当信号场强不足时,应对其覆盖范围进行限制。同样,
在某些区域,由于超出容限的抖动、扇摆、弯曲、校直、和/或干
扰等,造成设备不可用,也应对其覆盖范围进行限制。
4.9 调制
飞行校验中,30Hz 基准信号、30Hz 可变信号和9960Hz 副载波
信号的调制度均应被测量。需要注意的是:在CVOR 和DVOR 中FM(调
频)和AM(调幅)信号的角色是相反的。
4.10 识别
检查识别信号主要是看其编码是否正确、清晰以及识别是否对
航道结构造成有害影响。在台站的无线电视距传播范围内飞机在航
道上对识别进行检查。观察航道的记录曲线,可以确定识别码是否
对航道结构产生了影响。如果怀疑识别信号造成了航道抖动,应通
知地面关掉识别信号,对刚才的航迹进行重新检查。如果确定是识
别信号影响了航道,应立即通知地面调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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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话音识别和电码识别信号同时发送,用户听到的音量应该
相同。当以VOR 频率发送地空广播时,不发送话音识别,但在背景
中应该听到识别电码。
4.11 方位监视器
投产校验中必须对方位监视器进行检查。投产后,在以后的定
期校验中,如果发现在基准径向的校直与上次校验结果相比变化超
过1 度且监视器没有告警,也必须进行此项检查。
飞机应在基准径向进行检查,每次校验的飞行高度应该相同。
飞机向台或背台飞行,按下列程序建立监视器告警:
(1)航道在正常工作状态;
(2)航道偏移到告警点;
(3)航道偏移到与b)相反的告警点;或
(4)航道恢复到正常状态。
将以上每种状态记录的校直结果与记录的基准值比较,确定到
告警点的偏移量,并且验证航道是否恢复正常。
如果地面设备配置为双监视器,则应使用相同的方法检查双发
射机。按上述单监控器的程序进行检查,当进行b)和c)时,航道偏
移到每一侧,都应该引起双监视器告警。当双监视器都告警时航道
偏移量就是告警门限。
4.12 基准径向
投产校验时必须选择一条基准径向线。通常以监视器方位为基
准径向。飞机沿径向线距台5-25NM 飞行,评估的范围至少为5NM。
基准径向作为以后校验时对航道校直和监视器的基准。在其它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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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后,都需在基准径向重新检查校直参数。
校验员应记录基准径向的下列参数:方位读数(精确到0.1 度),
距台的距离段,平均海拔高度(MSL,通常为高于天线460 米)。当
重新建立基准径向时应修订上述数据。在基准径向测得的最终航道
校直误差,应被记录在设备数据表中,作为以后的基准值,用于确
定是否需要对监视器进行完整的检查。
4.13 配套设备
与VOR 配套的在运行上起补充作用的设备,如:指点标、测距
仪、支持进近程序最低能见度的助航灯光、通信设备等,应当与VOR
同时校验,并且满足各自的校验要求。
4.14 运行程序的评估
4.14.1 径向
应当对仪表飞行规则(IFR)中径向或打算要使用的径向进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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