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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24 10:3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3.3.2  确定着陆距离所用的稳定的进近拂度和技
术细节,以及在关键动力装置不工作时.堆蒂使用的着
    .!/0.
    L  。-    、V
    ‘    …例
    目的与范围
    本例的目的是用以说明公约附件6第1部分第5
章条款所适用的各型飞机的性能水平,适用于最大起
飞审定质量超过5 700公斤(12 566磅),装有两台或
更多涡轮发动机的亚音速飞机。但是,.在有关部分,
也可用于一切装有两台、三台或四台涡轮或活塞发动
机的亚音速飞机。已证实本例符合1969年生效的各
主要国家的适航法规。
    本材料对于特性不同于1969年底以前投入使用
的装有涡轮动力装置的亚音速运输机的适用性,未进
行过研究。    ,
    本例不适用于具有短距离起落(STOL)或垂直起
落(VTOL)能力的飞机。
    本例对全天候条件运行的适用性未作详细研究。
因此对于涉及低决断高度和有关低天气标准的运行操
作技术和程序,本例的有效性尚不能确定。
1  总则
  1 1.1  除非经登记国认为是个别情况的特殊环
境,严格遵守这些条款对安全并无必要,因而专门批
准偏离这些条款外,须遵守1-5段的条款。    .
    1.2  要使用飞机飞行手册的性能数据和按照其
它适用的运行要求,来确定遵守1-5段。飞机飞行手‘:
册中的各种限制在任何情况卞都不得超过。但是,当
遇到未包括在飞机飞行手册内的运行条件时,可用附
加的限制。
    1.3  除非运行情况要求使用修订的程序以保持
预定的安全水平外,须遵循飞机飞行手册中所列的程序。
  注:关于有关的适航性性能指导材料参阅《适航性羲术手册》
(DOC9051 - AN896)第Ⅲ部分葶-: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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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飞机起飞性能限制
陆技术变化和随之引起着陆距离的明显变化等都要列
入飞机飞行手册中1:
    2.1  飞机起飞质量不得超过飞机飞行手册按机
场海拨高度和起飞时外界温度规定的起飞质量,.
.  2.2  飞机起飞质量在减去到目的地机场和目的
地备降机场的飞行中燃油和滑油的正常消耗量后,j到
达时的质量应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为各该到达机场海
拨高度和预期着陆时的外界温度规定的着陆质量以j
    2.3  飞机的起飞质量应不超过按飞机飞行手册
所列的,符合第2.3.1条至第2.3.3条历表明的备最小
起飞距离的质量。这些距离是对应于机场海拔高度:
、跑道、安全道和净空道、跑道坡度、停止道坡度、净空
面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外界温度的。
    2.3.1  要求的起飞滑跑长度应不超过跑道长度。
    2.3.2  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离不应超过跑道长
度,在有停止道时可加上停止道长度。
    2.3.3  要求酌起飞距离应不超过跑道长度,在有
净空道时可加上净空道长度,除非跑道与净空道长度
之和大于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的跑道长的1.5倍。
    2.4  停止道长度或净空道长度应符合附件14
的有关规范,否则是不可信的。
    注:在确定苛用跑道长度时,须考虑到由于超"《.前飞机对准跑道
所损失的跑道长度一
    .  一。…:。,I:,:。
3  起飞超越障碍极限
    3.1  飞机起飞质量不超过飞机飞行手册所载的
对应于净起飞飞行航径的质量。这一净起飞飞行航径
能垂直地超越所有障碍物10.7米(35英尺),或者能在
侧’向上离开各障碍物至少90米(300英尺)加上
0.125D,其中D是飞机从可用起飞距离的末端飞越的
永平距离。但第3.1.1条至第3.1.3条所包括的内容除
外。在确定净起飞飞行航径的容许偏差为了至少以规
定的距离避开障碍物时,是假定飞机在净起飞飞行航
径到高于障碍物至少15.2米('50英尺)之前不压坡
度,而且此后的坡度不超过15度。净起飞飞行航径是
按机场海拨高度和起飞时的外界温度与风速分量考虑的。
    3.1.1  当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不大于15度时,则
对于
    a)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的飞行;
    b)在驾驶员用导航设备能够如a)条那样准确地
    保持在预定航迹上飞行,就不需要超越预定航
    迹两侧各300米以外的障碍物。
    3 .1.2  当在仪表气象条件或夜间目视气象条件
下飞行的预定航迹航向改变不大于15度时(第
3.l.lb)条除外),以及凡在昼间目视象条件下飞行的预
定航迹航向改变大于15度者,就不需要超越在预定航
迹两侧各600米以外的障碍物。
    3 .1.3  当在仪表气象条件下或夜间目视气象条
件下飞行的预定航迹航向改变大于15度者,就不需要
超越在预定航迹两侧各900米以外的障碍物。
4  航路上的限制
    4.1.通则
    4.1.1  一架有3台或更多发动机的飞机在沿预定
航迹的任何一点,与符合备降机场距离规定(见第5.2
条)且预期可以安全着陆的某一机场之间不得超过以
正常巡航速度飞行90分钟的距离,但符合第4.3.1.1
条者除外。  +
    注:对具有两台涡轮发动机的飞机,其延伸航程运行的批准见本
部分第4.7条。
    4.2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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