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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选定。要向驾驶员提供确定已到达动力失效点的方
便而可靠的方法。
2.5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离。
2.5.1 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离即从静止滑跑起
点到达动力失效点(假定关键性动力装置在此点突然
失效),并从此点至停止(陆用飞机)或减速至9公
里/时(5海里/时)(水上飞机)所需的距离。
2.5.2 在确定此距离时,除允许使用机轮刹车外
还可用其他替代的制动方法,只要它们是可靠的和在
正常使用条件下能获得协调一致的效果,而不需要特
殊技巧来操纵飞机。
2.6 要求的起飞滑跑距离
要求的起飞滑跑距离是下列中较大的一个:
全部动力装置都工作,从静止滑跑起点加速至起
飞安全速度所需距离的1.15倍;
假定关键性动力装置在动力失效点失效,从静止
滑跑起点到加速至起飞安全速度所需距离的1.0倍。
2.7 要求的起飞距离
2.7.1 要求的起飞距离是关键性动力装置在动
力失效点失效的情况下,到达高于起飞道面的下列高
度所需的距离:
对2台动力装置的飞机为10.7米(35英尺),
对4台动力装置的飞机为15.2米(50英尺)。
2.7.2 上述高是指飞机按有关飞行航径,以不带
坡度的姿态,起落架放下时可以刚好飞越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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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2.8条及相应的使用要求规定了10.7米(35英尺)高的一点
作为净起飞飞行航径起点,以保证可以取得适当的净飞越高度。
2.8 净起飞飞行航径
2.8.1 净起飞飞行航径是一台动力装置不工作
时的飞行航径,它从要求的起飞距离末端10.7米(35
英尺)高处延伸到至少450米(1 500英尺)高(按第2.9
条的条件计算)为止,其预期的爬升梯度在每一点上
减去等于如下的梯度:
对2台动力装置的飞机为0.5%;
对4台动力装置的飞机为0.8%。
2.8.2 飞机在起飞襟翼和起飞功率的条件下,其
预期的性能在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上可以达到,而实
际上在低于此速度9公里/小时(5节)时即可达到。
2.8.3 此外,列出下述重要转弯的影响
半径:在确定450米(1 500英尺)高以下的净起飞
飞行航径,使用的每一襟翼位置的起飞安全速度,其
相应的真空速在静风案件下以稳定的一级转弯率(每
分钟180。)进行转弯的半径。
性能改变:上述转弯造成性能大致降低数相当于
梯度的变化如下:
[0.5(了普万)2]%,其中V是以公里/时表示的真
空速;
[0.5( i000习%,其中V是以海里/时表示的真空速。
2.9 条件
2.9.1 空速
2.9.1.1 在确定要求的超飞距离时,选定的起飞
安全速度应在到达所需起飞距离终点之前就能得到。
2.9.1.2 在确定低于120米(400英尺)的净起飞
飞行航径时,要保持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即在到达
此高度以前不用加速。
2.9.1.3 在确定高于120米(400英尺)的净起飞
飞行航径时,空速应不小于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如
果飞机在到达120米(400英尺)以后和到达450米
(1 500英尺)之前加速,则应采取平心加速,且其值等
于真实可得到的加速度减去等于第2.8.1条规定的爬
升梯度相当的加速度。
2.9.1.4 净起飞飞行航径包括过渡到初始航路形
态和空速。在全部过渡阶段中,要遵守有关加速的上
述规定。
2.9.2 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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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 襟翼除下列情况外应始终在同一位置
(起飞位置):
a)在高于120米(400英尺)可以移动襟翼,但应
能符合第2.9.1条的空速规定,并且用于其后
5各分段的起飞安全速度髓适合于新的襟翼位置;
b)在到达最早的动力失效点之前可以变动襟翼
位置,如果这已被确立为满意的正常程序。.
2.9.3 起落架
2.9.3.1 在确定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离和要求
的起飞滑跑长度时,起落架一直是放下的。
2.9.3.2 当确定要求的起飞距离时,陈在所选定
的起飞安全速度超过了第2.2条规定的最低值外,在
到达选定的起飞安全速度之前不开始收起落架,但当速
度达到大于第2.2条规定的最低值时则可开始收起落架。
2.9.3.3 在确定净起飞飞行航径时,开始收起落
架应不早于第2.9.3.2条规定的一点。
2.9.4 冷却
对于净起飞飞行航径低于120米(400英尺)的那
一部分,加上从120米(400英尺)高度点开始的任何
过渡分段,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的位置应这样掌握,
即在允许的起飞最高温度限度内开始起飞,在预期的
最高气温条件下不超过有关的各最高温度极限。对随
后的净起飞飞行航径部分,发动机整流罩鱼鳞片的位
置和空速,应使在预期的最大气温条件下的稳定飞行
中不超过相应的温度极限。全部动力装置的整流罩鱼
鳞片在开始起飞时如上述,而不工作动力装置的整流
罩鱼鳞片则可以在到达所需起飞距离的末端时关闭。
2.9.5 动力装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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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第二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