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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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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也应当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具有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至少一种机型上担任机长的有效资格;
(3) 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 年内,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
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在总飞行师或者类似职位上具有运行管
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 部实施的运行中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
经历。
(c) 担任本规则第135.27 条(a)款中维修主管的人员应当持有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
书,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 部颁发的维修管理人员证书;
(2) 在最近6 年内具有至少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飞机的维修
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
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员胜任此项工作。
第135.31 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a)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行达30 天,
或者连续中断定期载客运行之外的运行达90 天,则在此中断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
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 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合格证持有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
方可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 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资源,能
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 个工作日期间,使其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
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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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3 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需要建
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地点,也可以在
不同地点。
(b) 在计划建立或者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 天,合
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局方。
第135.35 条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a) 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实施其按照军方合同确定
的运行。
(b) 在按照本条批准一项偏离时,局方将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
改项。
(c) 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按照本条颁发的偏离批准。
第135.37 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a) 在紧急情况下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
用规定:
(1) 在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应当采取运送人员或者财产的行
动;
(2) 局方认为,为了立即实施上述运行,应当偏离有关规定。
(b) 在紧急情况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离:
(1) 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改项;
(2) 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批准
该偏离,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提交说明这种紧
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第135.39 条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a) 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切合该紧急情况所
需的限度内,偏离本规则中与航空器、设备和最低天气标准相关的规定。
(b) 在涉及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决定在切合该紧急情况所需的
限度内偏离本规则的规定。
(c) 按照本条规定偏离本规则的任何人员,应当在作出偏离行为之后的10 个工作
日之内,向负责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递交一份关于所涉及航空器
运行的完整报告,包括对所作偏离和作出偏离的原因的描述。
第135.41 条 手册要求
(a) 除在运行中仅使用一名驾驶员的合格证持有人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编写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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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持其现行有效,手册中应当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为合
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使用该手册。但是,如果局方认
为由于运行的规模有限,没有必要为飞行、维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员编写手册某些部分,
则局方可以批准其偏离本条要求。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册。
(c) 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在国外运行时适用
的外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 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飞
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 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
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能随时查阅手册或
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航空器上配备了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
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当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 手册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
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 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局方可以
接受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
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当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
时,则该航空器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第135.43 条 手册内容
在手册每一经修订的页面上应当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手册的内容应当包括:
(a) 本规则第135.27 条要求的经局方批准的管理人员的姓名,该人员被指派的职
责和权限,以及按照本规则第135.77 条被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每个人员
的姓名和职务。
(b) 保证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以及对于多发航空器,确认其遵守本
规则第135.195 条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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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