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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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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国家的做法情况下,对于服务于CCAR-135 部商业运输营运人的驾驶员服务年限不做
出硬性规定,旨在本规则公布施行之后,能够在保障飞行运行安全基础上,有效缓解和
推动我国小型航空器在航空运输方面的快速发展。
3、驾驶员定期复训和仪表熟练检查
本规则将驾驶员定期复训的间隔规定为每12 个日历月进行一次,较CCAR-121 部
驾驶员定期复训的时间间隔有所放宽,但相对于目视飞行规则而言,按仪表飞行规则运
行的驾驶员增加每6 个日历月进行一次仪表熟练检查。做出这样区别规定的实际意义在
于,一方面给予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商业运输营运人以驾驶员训练的自主权,另一
方面对于较复杂的仪表飞行规则的运行,确保驾驶员驾驶技能的熟练程度,弥补由于定
期复训间隔较长可能带来某些操作技术上的生疏,从整体上保证小型航空器驾驶员的技
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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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运行控制问题。
对于运行控制,本规则第135.77 条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对运行控制负责。在CCAR
-121 部中也有相同的要求。但是在CCAR-121 部中明确要求航空承运人建立签派系统,
并且详细规定了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在运行控制中所担负的责任。CCAR-135 部没有要求合
格证持有人配备飞行签派员,只是在本规则第135.77 条中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在其运行
控制程序中确定机长对航空器的放行所负有的责任,而没有明确机长的具体责任。所以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控制系统的建立上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可以
根据其运行的复杂程度建立形式不同的系统。如对于小航空器的定期载客运行,可以参
照CCAR-121 部的要求建立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负责的系统;对于非定期的或者季
节性的游览飞行,可以建立由机长全面负责的简单的定位系统,但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能向局方证明其对运行实施有效控制的能力。
5、关于机组成员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
在美国的联邦航空条例FAR-135 部中,对机组成员的飞行、值勤时间要求控制较松,
远低于其121 部的要求。我们考虑到小型航空器和旋翼机的飞行在飞行强度上并不亚于
大型航空器,决定采用与CCAR-121 部基本类似的标准。对于飞行机组成员的每日飞行、
值勤时间要求,考虑到CCAR-135 部所管理的飞行的灵活性要求,较CCAR-121 部有所放
松;在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要求上与CCAR-121 部一致,分别为40、100、
1000 小时。此外,对客舱乘务员也提出了每日飞行时间要求,以及连续7 个日历日的飞
行时间为40 小时、月飞行时间为120 小时、年飞行时间为1300 小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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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