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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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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第135.157 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和旋翼机,应当安装满足下述有关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 部第91.509 条的要求安装飞行
记录器。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 1987 年1 月1 日前,所有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
起飞重量超过7000 千克的旋翼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以记录飞行中
驾驶舱内的声音环境。
(c)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乘客座位数超过6 人并且型号审定规定或者运行规定要
求两名驾驶员的涡轮发动机为动力飞机或者旋翼机,还应当根据适用情况配备符合
CCAR-23 部第23.1457 条、CCAR-25 部第25.1457 条、CCAR-27 部第27.1457 条或者CCAR-29
部第29.1457 条要求的话音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
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CCAR-121 部第121.343 条
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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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
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
部第91.509 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第135.159 条 近地警告系统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
(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为10 座(含)以上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近
地警告系统。
(b) 对于本条所要求的系统,飞机飞行手册应当:
(1) 包含下列适当的程序:
(i) 设备的使用;
(ii) 飞行机组人员对该设备所发警告的恰当反应;
(iii) 计划的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使设备停止工作。
(2) 列出应当工作的所有输入源。
(c) 除飞机飞行手册中的程序规定的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
(d) 凡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时,应当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中记录停止系统工
作的日期和时间。
(e) 按照本规则第135.161 条安装了TAWS 的飞机,无需再安装本条要求的近地警
告系统。
第135.161 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经批准的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1)2004 年1 月1 日后首次在中国注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或者批准
旅客座位数超过9 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 类TAWS 系统;
(2)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 千克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
A 类TAWS 系统;
(3)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公斤或者批准旅客座
位数超过9 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 类TAWS 系统。
(b)飞机的TAWS 系统及其安装应满足相关的适航要求。
(c)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与使用;
(2) 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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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63 条 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
瓶供在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
(a) 灭火剂的型号和数量应当适合于可能发生的火情种类。
(b) 在驾驶舱中合适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供飞行机组使用。
(c) 旅客座位数量(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9 座以上的每一航空器的客舱中方
便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
第135.165 条 氧气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非增压航空器,应当配备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在下述
不同高度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89 条(a)款的规定为驾驶员配备氧气,并按照下列要
求为机上乘员配备氧气:
(1) 在3000 米(10000 英尺)到4600 米(1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
30 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
氧气;
(2) 在4600 米(1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
外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氧气。
(b)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增压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在7600 米(2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
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10 分钟补充用氧,以供客舱失压需要下降时使用;
(2) 航空器应当配备有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使得在客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
米(10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时能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以及当客舱增压失效时,
能为每位驾驶员提供本规则第135.89 条(a)款规定的氧气或者为每位驾驶员供氧2 小时
(取两者中较大值),并且在下述飞行时为机上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i) 在3000 米(10000 英尺)到4600 米(1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
30 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
氧气;
(ii) 在4600 米(1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
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供氧1 小时。但是,如果在该高度以上的任何飞行时刻,该航空器
能在4 分钟内安全下降到4600 米(1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则仅需供氧30 分钟。
(c) 本条所要求的设备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1) 使驾驶员在飞行中易于确定每个供氧源的可用氧气量以及氧气是否输送到分配
组件;或者在采用个人分配装置的情况下,使每个使用者能自己决定氧气的供应和输送;
(2) 允许驾驶员在7600 米(2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自己决定使用纯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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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67 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设备要求
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
下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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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