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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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4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
安排至少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
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 小时;
(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时的休
息期不得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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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飞行机组配备2 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4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
安排至少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
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 小时;
(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时的休
息期不得缩短。
(c) 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 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时,驾驶员
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6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
安排至少14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
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 小时;
(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 小时的休
息期不得缩短。
(d) 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 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并且为飞行
机组提供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8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6 小时,但每个驾驶员
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 个连续小
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 小时;
(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 小时的休
息期不得缩短。
(e) 在包含一个境外着陆地点的运行中,当飞行机组配备4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2
名具有机长资格的驾驶员并且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22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8 小时,但每个驾驶员
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 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 发生运行延误时,如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2 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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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4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 小时的休
息期不得缩短。
第135.265 条 客舱乘务员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当按照本规则第135.105 条配备客舱乘务员或者在19 座以下航空器配备客舱乘务
员并担负应急撤离职责时,其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a)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14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b)在最低配置基础上增加1 名客舱乘务员时,其值勤期不得超过22 小时。若值勤
期超过14 小时但不超过18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6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若
值勤期超过18 小时但不超过22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上述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c)合格证持有人按规定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
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值勤期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超出了值
勤期限制。
第135.267 条 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飞行
时间遵守以下规定,总飞行时间包括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行时间和训练、调机飞行
等的其他飞行时间:
(1) 任何7 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
(2)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00 小时,且在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时间不
得超过270 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 小时。
(b)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时间
遵守以下规定:
(1) 任何7 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
(2)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 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 小时。
第135.269 条 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机组成员的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时间内
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值
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应当遵守本
规则第135.263 条和第135.265 条的规定,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2 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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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格证持有人安排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时,如果正常情况下能够在限制飞行时
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超出了
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
(c) 如果机组成员以取酬为目的参加其他运行,则在参加本规则运行时,值勤时间、
飞行时间的总和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值勤期和飞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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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