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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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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单发飞机;
(iii) 旋翼机。
(4)使用本条(a)(1)和(a)(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 千米
的空中游览飞行。
(b) 对于适用于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运营人,在本规则中称之为小型航空器商业
运输运营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可以按照审定情况在
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批准其实施下列一项或者多项运行种类的运行:
(1) 定期载客运行,指本条(a)(1)款规定的运行;
(2) 非定期载客及全货运行,指本条(a)(2)和(a)(3)规定的运行;
(d)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
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者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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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二《空中规则》或者适用的运行所在地的法规。在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
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运行所在地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
CCAR-61 部、CCAR-91 部和本规则的规定。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在运行中所使用的人员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
人所载运的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的适用要求。
第135.5 条 定义
(a)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
局及其派出机构。
(b)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某些特定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
《定义》中规定。
第135.7 条 运行合格审定的职责和基本要求
(a)民航总局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合格审定和运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
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
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其所辖地区内设立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实施运
行合格审定,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及时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 民航总局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
查工作。
(e)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应当经局方按照本规则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以按
照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f)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
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
(g)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并且不得违反
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
第135.9 条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和颁发
(a)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
至少附带下列材料:
(1)审定活动日程表;
(2)包含本规则第135.43 条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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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规则要求的管理人员资历;
(5)航空器、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7)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
文件。
(b)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
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
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c)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
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
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申请
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d)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
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
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e)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后,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
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f)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35.11 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
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g)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的其
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行合格证申请
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
决定在1 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
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第135.11 条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 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
发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 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适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
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3)取得适合于其运行种类的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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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 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
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2) 申请人安排或者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135.27 条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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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