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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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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担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具有运
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其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3) 对本申请人有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
营人或者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证的吊销或者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
任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的控制权或者股份控制权。
第135.13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 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 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营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证的编号;
(4) 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 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者代号;
(6)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 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照所颁发的运
行规范实施运行。
(b)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的具体地址,需要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
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主运营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
址;
(2)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 每个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在运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 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
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或者运行区域。经局方批
准,这些项目可以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
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
(5) 批准的运行种类;
(6) 批准运行的航线、区域及限制;
(7) 机场的限制;
(8)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设备(包括应急设备)的维修时限或者确定维
修时限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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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批准的控制航空器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10) 航空器互换的要求;
(11) 湿租航空器的有关资料;
(12) 局方按照规定颁发的豁免或者批准的偏离;
(13) 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135.15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 运行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失效:
(1) 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暂停或者终止该合格证。
(b) 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条款失效:
(1)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部分运行,则运行规范中关于该运行的
条款失效。暂停部分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关于该运行的条款恢复有效;
(2) 局方暂停或者终止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全部运行,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暂停
全部运行的,在暂停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3)局方吊扣、吊销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则运行规范全部失效。吊扣
运行合格证的,在吊扣期满之后,运行规范恢复有效;
(4) 对于某一运行种类,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满足本规则第135.31 条(a)款中规定的
近期经历要求,并且没有按照本规则第135.31 条(b)款规定的程序恢复该种类运行时,
关于该种类运行的条款失效。
(c) 当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被吊扣、暂停、吊销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
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局方。吊扣运行合格证和暂停运行规范
的,局方应当在吊扣或者暂停期满之后将运行合格证或者运行规范交还运行合格证持有
人。
第135.17 条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原件保存在主运营基地,并能随时
接受局方的检查。
第135.19 条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适用本规则第135.9 条(b)款至(f)款
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适当时间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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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的申请书;
(2) 申请书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
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20 个工作日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重
新考虑的请求。
第135.21 条 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者信息,写进其运行手册中,
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要求具有
强制性;或者将完整的运行规范与手册放在一起,按照本规则第135.41 条对手册的要
求进行分发、携带、存放和更新。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
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
第135.23 条 运行规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 除本条(d)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
下列程序:
(1) 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 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 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
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 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 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 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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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