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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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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支付检查费用。
第135.439 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报告在某架航空器上出现或者发现的有关下述情况:
(1) 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 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 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或者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失效;
(4) 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通的航
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 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 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 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8) 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 导致航空器在地面运动中刹车力丧失的任何刹车系统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 航空器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急措
施的情况;
(11) 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离系统
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光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
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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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预定
的功能;
(13) 需要进行重要修理的航空器结构损伤;
(14) 超出航空器制造厂家或者局方可以接受的结构裂纹、永久损伤或者腐蚀;
(15) 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
至少保存报告30 天,以备局方核查。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
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旋翼的序号;
(2) 航空器登记号;
(3) 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4) 发生或者发现的日期和地点;
(5)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6)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7) 适用的ATA 章节;
(8) 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部件的总使用时间或者循环;
(9) 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厂家、件号、名称、序号和部位;
(10) 采取的预防或者紧急措施;
(11) 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与型
号设计有关的可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检测后使用的时间。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提供内容的报
告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1 条 使用困难报告(结构)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报告下述有关的事件或者发现的失效现象:
(1) 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导致要求更换有关的零部件;
(2) 腐蚀、裂纹、或者开裂因超出制造厂家规定的允许损伤的限度导致要求修理或
者打磨;
(3) 在复合材料结构中,制造厂家指定作为主要结构或者关键结构件的腐蚀、裂纹、
或者开裂;
(4) 根据制造厂家维修手册之外的经批准资料的修理情况;
(5) 其他航空器结构中已经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告的情况,并
至少保存报告30 天,以备局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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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a)款所要求报
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制造厂家、型号、批号和登记号;
(2)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
(3) 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时间;
(4) 发现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运行阶段;
(5) 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称、状况和位置;
(6) 适用的ATA 章节名称;
(7) 航空器总使用循环(如适用)和总使用时间;
(8) 其他对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蚀等级、裂纹长度
及可以提供的与其主要部件设计有关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检查后的使用时
间。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证持有人也不能推迟可以提供内容的
报告时间,并且应当尽快补充报告没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3 条 机械原因中断使用汇总报告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月10 日之前向局方报告前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导
致的下述情况的汇总报告:
(1) 中断飞行;
(2) 非计划更换航空器;
(3) 延误、备降或者改航;
(4) 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
(5) 飞行中螺旋桨顺桨的次数,并列明螺旋桨和其所装的发动机、航空器型号(训
练、演示和飞行检查中的螺旋桨顺桨无需报告)。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条所要求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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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章 法律责任
第135.513 条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吊扣和吊销
(a)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依据国家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吊扣其运行合格证1 至6 个月或者吊销其运行合格证:
(1)违反本规则第135.7 条(g)款规定,未按照局方颁发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实
施运行,或者违反局方给其颁发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的;
(2)违反本规则第135.49 条规定,未经批准运输危险品的;
(3)未按照本规则E、G 章的规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员的;
(4)违反本规则H 章规定,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训练
大纲进行规定的训练而实施运行的;
(5)超过本规则I 章规定的飞机性能使用限制实施运行的;
(6)违反本规则J 章规定,未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的;
(7)其他严重影响运行安全或者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运行合格证被吊扣期间或者运行合格证被吊销后,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
行合格证交还给相应的局方机构。
第135.515 条 警告和罚款
(a)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局方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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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