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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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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个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下述情况除外:
(1) 如果飞机按照下列要求安装了在俯仰和横滚36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可以使用
的第三套姿态指示仪表系统:
(i)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ii)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 分钟;
(iii)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iv)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v)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
见并使用;
(vi)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2) 如果旋翼机按照CCAR-29 部第29.1303 条(g)款的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指
示仪表系统,并且该系统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是可以用的;
(3) 如果旋翼机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730 千克(6000 磅)(含)以下。
(b) 一个侧滑指示器。
(c) 一个陀螺横滚和俯仰姿态指示器。
(d) 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
(e) 一台或者数台发电机,能按照飞行中持续电负载的各种可能组合向所需设备供
电以及向电瓶充电。
(f) 对于夜间飞行:
(1) 一套防撞灯系统;
(2) 仪表照明灯,使所有仪表、开关和量表易于判读,灯的直射光线应当予以遮挡,
避免直接射到驾驶员的眼睛;
(3) 一个至少带两节1 号电池的手电筒或者等效品。
(g) 对于本条(e)款,飞行中持续电负载包括在飞行中持续耗电的设备,如无线电
设备、电动仪表和灯等,但不包括偶尔的间歇性负载。
第135.169 条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

(a) 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双
向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能在飞行中向40 公里(25 英里)外的地面台站发送或者接收
信号。
(b) 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云上或者夜间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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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电导航设备,能从所用的地面台站接收无线电导航信号。
第135.171 条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
按照本规则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下述设备:
(a) 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
(b) 一个大气温度指示器。
(c) 每一空速指示器带有一个加温空速管。
(d) 一个动力源故障警告装置或者真空指示器,用于显示每一动力源对陀螺仪表提
供动力的情况。
(e) 用于高度、空速和垂直速度指示器的一套备用静压源。
(f)单发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两套独立的发电系统,其中每一套均能向飞行中所需仪表和设备持续电负载的
各种可能组合供电;
(2) 除主发电系统外,还有一备用电瓶或者备用电源,能够提供航空器安全应急运
行所必需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电负荷的150%的电能至少1 小时。
(g) 对于多发航空器,至少两台发电机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发动机上,占总数一半的
发电机的任何组合都应当具有足够的额定功率,能向航空器安全应急运行所必需的所有
仪表和设备供电,但是对于多发旋翼机,所要求的两台发电机可以安装在主旋翼传动机
构上;
(h) 具有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套的功能的两套独立动力源,其中至少一套是发动机驱
动泵或者发电机,每套都能驱动所有的由该套动力源驱动或者将由其驱动的陀螺仪表,
并且在一台仪表或者一套动力源故障时不会妨碍向其余仪表提供动力源或者干扰其他
动力源。但是,实施全载货运行的单发航空器只要求转弯速率指示器的动力源与侧滑、
俯仰和方位指示器的动力源分开。在本款中,对于多发航空器,每一发动机驱动的动力
源应当位于不同的发动机上。
(i) 对于本条(f)款,飞行中持续电负载包括在飞行中持续耗电的设备,如无线电
设备、电动仪表和灯等,但不包括偶尔的间歇性负载。
第135.173 条 仪表飞行规则(IFR)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作延伸跨水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
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9 座的涡喷飞机或者实施定期载客运行的多发飞机应当至少装有
与所用台站相适应的下列无线电通讯与导航设备,能够在所飞航路上任何一点向至少一
个地面台站发送和接收信号:
(1) 两台无线电发射机;
(2) 两个麦克风;
(3) 两副耳机或者一副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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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个信标台接收机;
(5) 两台独立的导航接收机;
(6) 两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
(b) 除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器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作延伸跨水运行的
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与所用台站相适应的下列无线电通信与导航设备,能够在所飞航路
上任何一点向至少一个地面台站发送和接收信号:
(1) 一台无线电发射机;
(2) 两个麦克风;
(3) 两副耳机或者一副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4) 一个信标台接收机;
(5) 两台独立的导航接收机;
(6) 两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
(7) 对于延伸跨水运行,还需要安装另一台无线电发射机。
(c) 在本条(a)款第(5)、(6)项和(b)款第(5)、(6)项中,如果接收机任一部分
的功能不依赖于另一台接收机任一部分的功能,则该接收机是独立的。但是,可以使用
既能接收通信又能接收导航信号的一台接收机来替代一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和一台独
立的导航信号接收机。
(d) 尽管本条(a)款和(b)款中有要求,但局方可以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
批准安装并使用单一的远程导航系统和单一的远程通信系统用于延伸跨水运行。局方在
批准时需要考虑下列运行因素:
(1) 飞行机组具备将飞机可靠地定位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导航精度内的能力;
(2) 所飞航路长度;
(3) 甚高频通信的间隙时间。
第135.175 条 延伸跨水运行的应急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设备,这些设备应当安装
在有醒目标记的地方且在发生水上迫降时机上乘员易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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