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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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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 米(2000 英尺)。
(c) 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 对于按照CCAR-25 部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
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
-0.106/N) Vso2 米/秒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公里/小时表示),或
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 Vso2 英尺/分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
(2) 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
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
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
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
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 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 米(1000 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
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 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 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充足的训练大纲,
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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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6) 合格证持有人和机长应当共同选择一个备降机场,有合适的天气报告、预报或
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机场时刻,天气条件达到或者超过合格证持有人
的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
第135.373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4 台或者4 台以上发动机的25 部运输类飞机两台
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限制
(a)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按照CCAR-25 部审定的具有4 台或者4 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 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2) 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范围内
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 米(1000 英尺)或者MSL 高度1500 米(5000 英尺)两者
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 Vso2 米/秒的上升率
(由Vso 的公里/小时的平方乘以0.000019 而得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 Vso2
英尺/分钟的上升率(由Vso 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
英尺数)上升。
(b) 对于本条(a)款第(2)项,假定:
(1) 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 对于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工作时
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这两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 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
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
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
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 Vso2 米/秒(Vso 单位为公里
/小时)或者大0.013 Vso2 英尺/分(Vso 单位为海里/小时);
(4) 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
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35.377 条要求的机场并到
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
第135.37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目的地机场着陆限制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
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其在预定目的地
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 米(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
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 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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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
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
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 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
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
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第135.37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备降机场的着陆限制
在飞行计划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
规则第135.375 条(a)款第(1)和第(2)项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
全停着陆。
第135.379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的起飞限制
(a)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
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 涡轮发动机驱动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最短起飞
所需距离而列出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CCAR-25 部第25.109 条所定义的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任何停止
道的长度;
(2) 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的一半;
(3) 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大型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
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 米(35 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
碍物,或者在机场边界内能以60 米(200 英尺)、在机场边界外能以90 米(300 英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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