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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造厂家建议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滑油分析(如适用);
(2) 经局方批准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包括以100 小时间隔或者制造厂家建议的
间隔(取两者中较小者)进行的滑油油样分析。
(b) 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载客运行中使用的每架单台发动机航空器,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发动机维修记录中记录并保存本条(a)款要求监控的记录,包括
每次试验的结果、建议和相应的发动机趋势监控大纲要求的检查工作。
第135.429 条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如果对航
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装置工作、飞行特性有显著影响或者影响适
航性的其他特性,应当按照CCAR-21 部第21.28 条的规定申请更改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
者补充型号合格证。
(b)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对其航空器及其部件实施超过持续适航文件规定的修理或
者实施对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及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
改装时,应当向局方申请批准,并提交证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第135.431 条 维修记录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其所运营的航空器的下述记录:
(1) 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35.433 条要求的航空器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维修
记录。
(2) 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i)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旋翼总使用时间;
(ii) 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iii) 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vi) 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
上次检查或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v) 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
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vi) 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和重要修理
的情况。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1) 除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
(1)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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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翼和设备的上一次翻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被等
同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航空器出售或者永久性退役后一
年,航空器出售时维修记录应当随同航空器转移。
(c) 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
(d) 合格证持有人将航空器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 个月时,所有保存的维
修记录应当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 个月,所有本条(a)款
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都应当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的安全调
查机构的检查。
第135.433 条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航空器建立航空器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现
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安全有关的
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b)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航空器运行信息、影响航空器适航性和安全运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航空器放行等内容。
(c)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为局方所接受,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
以更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 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航空器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
放置一份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
的连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容的
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及填
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35.435 条 航空器放行
(a) 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符合本
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航空
器放行。
(b) 航空器放行的条件如下:
(1) 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2) 由CCAR-145 部批准维修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已按照CCAR-145 部颁发了维修放
行证明;
(3) 没有任何已知的航空器不适航状况;
(4) 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航空器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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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飞行。
(d) 对于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
完成的改装工作,如航空器放行结合CCAR-145 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无需重复
签署。
(e) 合格证持有人没有将飞行前检查规定为航线维修要求的,机长应当按照本规则
第135.71 条的规定完成要求的检查。
第135.437 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航空器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 按照本规则运营的航空器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则的
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航空器进行的适航性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航空器,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的要求后方可
以再投入运行。
(d) 对于航空器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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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