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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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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要求及有
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满足下述要
求:
(1)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9 座的航空器应当
按照本规则第135.423 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实施或者安排实施航空器的维修工作;
(2) 对于型号合格审定为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 座的航空器应当由
按照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按照本规则第135.425 条要求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工
作;
(3) 对于单发实施载客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航空器,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
135.427 条规定的附加维修要求;
(4)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条(b)款的要求进行航空器维修;
(5) 对于任何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
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按照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本章
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135.413 条 航空器的适航性责任
(a) 合格证持有人对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旋
翼、设备和部件,承担适航性责任,并使其航空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维修。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作,确保航空器的
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1) 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35.423 条要求的航空器检查大纲或者本规则第
135.425 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有维修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和放行;
(2) 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排故并达到经批准的标准,如该型航
空器有局方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偏离清单(CDL),应当符合这些清单规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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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成运行指令、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他持续适航要求;
(4) 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c)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进行委托,
但对其航空器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第135.415 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主管负责的,落实其维修责任和保证航空器
适航性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
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包括一般勤务)工作。
(b) 对于运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超过9 座的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
维修系统应当包括一个至少获得CCAR-145 部有关航空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这
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第135.417 条 维修系统的要求
(a) 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工程技术系统来负责制定本规则第135.423 条要求的检
查大纲或者第135.425 条要求的维修方案,并提出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
(b) 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维修计划系统来来根据本条(a)款所述工程技术系统制
定的检查大纲或者维修方案、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来选择和安排实施维修工作,保
证航空器运行和维修中必要的器材供应,并统计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使其达到合
理使用。这个计划系统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协议维修单位。
(c) 维修系统应当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质量部门来监督其维修系统人员责任和各项
工作程序的落实,并具有以下职能:
(1) 对维修系统使用的各类人员和单位进行评估;
(2) 对单机适航性状况进行监控;
(3) 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
(d)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建立一个培训管理系统,来保证维修系统的人员、
协议维修单位中代表维修系统行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维修系统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经
过足够的培训,并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和所承担的职责。
(e) 如使用按照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其维修人员
资格可以仅满足CCAR-145 部的要求;如不使用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进行航空器
的维修工作,则其实施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 部的《维修人员执照》,
并且其专业和机型类别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维修放行人员还应当经过质量部门
主管对其进行资格评估和书面授权。
(f) 对于在边远地区和地点运行的旋翼机,在没有其他合格人员时,如果满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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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局方可以批准由一名驾驶员实施必需的检查程序:
(1) 该驾驶员由合格证持有人雇用;
(2) 能以让局方满意的程度表明,每个被批准实施必需检查的驾驶员得到了合适的
训练和资格审定;
(3) 该必需的检查是机械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是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方案的组成部
分;
(4) 每个项目在每次飞行之后应当得到由本条(e)款规定的合格单位或者人员进行
检查;
(5) 作为飞行操纵系统的组成部分的每个工作项目,应当在批准该航空器重新投入
运行前对其进行试飞检查。
(g) 对于规模较小的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可以对本条(a)至(d)款要求的偏离。
第135.419 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135.417 条(d)款要求的培训制订培训大纲,
其中应当至少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时要求、培训形式、考试制度及
培训机构、培训管理职责等内容。培训大纲及其任何修订应当经过局方的批准。
(b)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应当由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机构实施,但合格
证持有人的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培训进行监督,并确保能满足合格证持有人的培训大
纲的要求。
(c) 维修系统应当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员的技术档案及培训记录,并保证现行有效。
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 按照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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