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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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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除非该人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
该型号的航空器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
(1) 单发航空器为10 小时;
(2)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为15 小时;
(3)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航空器(除涡喷飞机外)为20 小时;
(4) 涡喷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为25 小时。
(b) 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经历应当在圆满完成针对该航空器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
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经批准的规定;
(2) 该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得。但是,如果该航空器
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
者调机飞行的航空器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 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
履行机长职责;
(4) 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 小时
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
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
的50%。
第135.247 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者按照
本规则第135.103 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带合
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 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
要求。
(b)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除云上飞行外)运行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旋翼机
时,副驾驶应当持有带合适的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无需持有仪表
等级。
(c) 对于本规则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自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当至
少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规则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
时,该驾驶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 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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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49 条 近期经历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参加每次运行前90 天
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 在所服务的同类别、同级别,以及适用时的同型别的航空器上作为飞行控制装
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 次起飞和3 次着陆。
(b) 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 次起飞和3 次着陆应当在夜间完成;满
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c) 对于后三点飞机的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 次起飞和3 次着陆应当在后三
点飞机上完成,并且每次着陆均为全停着陆。满足该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对同
类别、同级别且不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飞机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135.251 条 违禁药物、酒精的使用和测试
(a) 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规则运行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1) 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 小时以内;
(2) 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达到或者超过0.04%。
(4) 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者影响人体官
能的药品。
(b) 除紧急情况外,航空器的驾驶员不得允许在航空器上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
止或者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 航空器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
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1)项或者第(3)
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 小时内
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 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第(4)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
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 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
供给局方。
(e) 局方根据本条(c)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
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并且
可以在相应的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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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章 机组成员飞行时间和值勤时间限制及休息要求
第135.261 条 概则
(a)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不得指派机组成员超出本章规定的机组
成员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行飞行任务,任何
机组成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飞行任务指派。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
次日零点之间的24 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
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
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当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机
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内;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
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
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往来于休息地点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航空器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
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章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航空器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
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第135.263 条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 当飞行机组配备1 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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