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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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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应当满足本条有关地板高度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局方发现存在特殊情况,无法
满足本款要求但能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则可以批准对本款规定的偏离。
(j) 附加的应急出口。客舱中经批准的、规定的最小应急出口数量以外的应急出口
应当满足本条(f)款第(1)、(2)项和(3)项以外的所有适用要求,且应当是易于接近的。
(k) 在每架大型载客的涡轮喷气飞机上,每一个机腹出口和尾部出口应当满足下列
要求:
(1) 设计和建造成在飞行期间无法打开;
(2) 安装在该出口打开装置附近的显著位置,并在距离76 厘米(30 英寸)处可以
读的标牌进行标识,同时说明该出口被设计和建造成在飞行期间无法打开。
(l) 便携式应急照明灯。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载客飞机应当装有从每一客舱乘务员
座位处可以取用的应急手电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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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87 条 不工作的仪表和设备
(a)在航空器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
(1)该航空器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飞行机
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阅方法可以是阅
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
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
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
(ii)在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对该航空器的运行作出规定。
(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目要求
的信息;
(5)该航空器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施运
行。
(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
(1)该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
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
法的除外;
(3)本规则要求该种运行应当具有的仪表和设备。
(c)尽管有本条(b)款第(1)、(3)项的规定,但是航空器上某些仪表或者设备不工作
时,仍可以依据局方颁发的特殊飞行许可运行。
第135.189 条 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所有最大审定起飞全重超过5700 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
位数超过19 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b) 本规则第135.41 要求的相应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有关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
的信息:
(1) 设备的操作使用程序及飞行机组的正确处置程序;
(2)列出所有与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正常工作相关的输入源。
(c)飞机的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及其安装应当满足相应的适航要求。
(d)本条中规定的机载防撞系统(ACAS II)等同于TCAS II 7.0 版本。
第135.191 条 航空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性能要求
(a) 除本条(b)、(c)款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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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单发航空器的云上载客运行;
(2) 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实施多发航空器的载客运行,除非航空器在拟
飞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或者1520 米(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两者的较
大值)飞行时,其重量允许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以至少15 米/分钟(50
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
(b) 尽管有本条(a)(2)的限制,如果多发旋翼机在拟飞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
或者450 米(15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两者的较大值)飞行时,其重量允许该旋
翼机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以至少15 米/分钟(50 英尺/分钟)的速率爬升,则
多发旋翼机可以在云上或者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实施近海载客运行。
(c)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时,不受本条(a)款的限制:
(1) 如果最新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沿计划航路(包括起飞和着陆)
的天气允许云下(如果存在云底)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且预报的天气状况将持续
保持到预计到达目的地时刻后至少1 小时,则可以实施航空器的云上运行;
(2) 如果最新天气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航空器从起飞机场以正常巡航
速度飞行不超过15 分钟的距离起,沿计划航路的天气允许云下(如果存在云底)按照
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则可以:
(i) 按照仪表飞行规则,从出发机场起飞按照正常巡航速度飞行到距出发机场不超
过15 分钟飞行时间的位置处;
(ii) 如果在计划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航路上遭遇到非预报的天气状况时,按
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航空器的运行;
(iii) 如果在该机场遭遇到非预报的天气状况,无法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进近时,
在目的地机场实施仪表进近。
(d)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实施航空器的云上运行而不
受本条(a)款的限制:
(1) 对于多发航空器,当其临界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下降
或者继续飞行;
(2) 对于单发航空器,当其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下降。
第135.193 条 陆上航空器跨水运行的性能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之一,陆上航空器可以实施跨水载客运行:
(a) 当发动机失效时,航空器能从运行的高度到达陆上。
(b) 在起飞或者着陆过程中不可避免飞越水面。
(c) 对于多发航空器,其运行重量允许该航空器在临界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能
在离地(水面)高度300 米(1000 英尺)上以至少0.25 米/秒(50 英尺/分钟)的速率
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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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对于旋翼机,装有浮筒装置。
第135.195 条 空重和重心数据的更新要求
(a) 任何人不得运行多发航空器,除非该航空器的空重与重心是在最近36 个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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