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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31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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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a)款第(1)项规定的气象报告机构所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CCAR-91 部或者合格证持有
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起飞最低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航空
器。
(h) 除另有限制的机场外,在具有经批准的直接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当本条(a)
款第(1)项规定的气象报告机构所报告的天气条件不低于直接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时,如
果满足下列条件,航空器驾驶员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起飞航空器:
(1) 起飞时刻所用跑道的风向和风速可以允许在该跑道上实施直接仪表进近;
(2) 有关的地面设施和机载设备工作正常;
(3) 合格证持有人已经被批准实施此种运行。
第135.237 条 结冰条件下的运行限制
(a) 当有霜、冰或者雪附着在航空器的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
者操纵面、动力装置上或者附着在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上时,驾
驶员不得使航空器起飞,但是:
(1) 当有霜附着在机翼、安定面或者操纵面上,已经确定霜被除掉,使表面光滑后
可以起飞;
(2) 经局方批准,当有霜附着在机翼下部油箱区域时,可以起飞。
(b) 在任何时间,当有理由认为霜、冰或者雪会附着在飞机上时,合格证持有人不
得批准飞机起飞,驾驶员也不得使其起飞,除非驾驶员已经完成了本规则第135.347 条
要求的所有适用训练,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开始起飞前5 分钟之内完成了一次起飞前污染物检查,该检查针对特定飞机
型号,由合格证持有人建立并得到局方批准。起飞前污染物检查是用于确认机翼和操纵
表面没有霜、冰或者雪的检查;
(2) 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经批准的备用程序,并使用该程序确定没有霜、冰或者雪;
(3) 合格证持有人具有满足CCAR-121 部第121.649 条要求的经批准的除冰/防冰大
纲,该次起飞遵守了该大纲的要求。
(c) 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驾驶员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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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轻度或者中度结冰区;
(2) 不得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轻度或者中度结冰区,除非航空器具有起作
用的除冰或者防冰设备,可以保护每个旋翼叶片、螺旋桨、风挡、机翼、安定面或者操
纵面,以及每个空速、高度、爬升率或者飞行姿态仪表系统。
(d) 任何人不得驾驶旋翼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结冰区,或者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入已知的结冰区,除非该旋翼机经型号合格审定,装备了适合结冰
条件中运行的设备。
(e) 除配备有满足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要求的防冰装置的飞机外,任何驾驶员
不得将航空器飞入已知的或者预报的严重结冰区。
(f) 如果机长依据当前的天气报告和通报信息发现,上次预报之后的天气条件发生
了变化,原来预报的将阻止该次飞行的结冰条件将不会在飞行中遇到,则本条(c)、(d)
和(e)款基于预报条件的限制不再适用。
第135.239 条 机场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机场,应当考虑到机场的规模、道面、障碍物和灯光
等因素认定该机场足以供运行使用。
(b) 在夜间载运旅客的航空器驾驶员不得在机场起飞和着陆,除非满足下列条件:
(1) 驾驶员已经通过带照明的风向指示器或者与当地的通信联络中确定了风向,或
者在起飞前通过驾驶员的个人观察确定了风向;
(2) 用于起飞或者着陆的区域界线已用下列设施清晰标出:
(i) 对于飞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者跑道标志灯;
(ii) 对于旋翼机,使用边界标志灯或者跑道标志灯,或者反光材料。
(c) 对于本条(b)款,如果起飞或者着陆区域使用马灯等其他发光装置标记,应当
得到局方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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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章 飞行机组成员合格要求
第135.241 条 适用范围
按照本规则参加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满足本章规定的合格要求。
第135.243 条 机长的资格要求
(a) 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担任航空器
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带合适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
持有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b) 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器机
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
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 至少具有500 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至少100 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
其中至少25 小时在夜间完成;
(3) 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或者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对于按照目视飞
行规则实施云上飞行的旋翼机,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c) 除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的运行中担任航空
器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至少持有带合适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以及在需要时,带有
适合于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
(2) 至少具有1200 小时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包括500 小时的转场飞行时间、100
小时的夜间飞行时间以及75 小时的实际或者模拟仪表时间(其中至少50 小时为实际飞
行);
(3) 当运行飞机时,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当运行旋翼机时,持有旋翼机仪表等级;
(d)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担任飞机机长的驾驶员可以偏离本条(b)款第(3)项要求,
无需持有仪表等级:
(1) 航空器为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
(2) 经局方批准,在因为无线电导航不可靠而主要使用地标导航的区域内飞行;
(3) 每次飞行按照昼间目视飞行规则(VFR)实施,符合CCAR-91 部第91.155 条的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在飞行中能持续保持地面目视参考,且能见度不小于
5 公里;
(4)每次飞行距合格证持有人飞行基地距离不超过400 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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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飞行区域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得到批准。
第135.245 条 运行经历
(a)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客航空器上担任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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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25)